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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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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16-330
  • 发文字号:陕教〔2016〕95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
  • 公文时效:失效
  • 成文日期:2016-07-11
  • 发布日期:2016-07-14 17:02:45
  • 类  别:政策法规
  • 浏览次数:8950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报告》(陕能职院〔2016〕5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省教育厅决定予以核准。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联系人:王洪飞       电话:029—88668805
    陕西省教育厅
    2016年7月11日
    附件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肇始于1953年设立的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西安煤矿学校,1984年更名为陕西煤炭工业学校。2001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陕西煤炭工业学校、陕西煤炭职工大学、西安煤炭卫生学校合并组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隶属陕西省煤炭工业局,2011年划转陕西省教育厅。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依托能源,立足陕西,面向西北,服务全国,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培养了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优秀人才,为国家尤其是陕西省能源、医疗卫生行业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为了明确学院法律地位,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陕能院;英文名称为Shaanxi Energy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SENIN。

    第二条 学院注册地址和校本部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文林路29号,邮编为712000;所设临潼校区位于西安市临潼区平峪路88号,邮编为710613;所设西安校区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号,邮编为710068。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院是由国家设立、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注重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主动适应国家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努力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院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教育厅主管。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院依法享有并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照学院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报省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专业,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三)根据学院实际,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教学、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聘任管理教职工,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岗位聘任管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办学资源;
    (八)依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按照规定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工学结合的校内外实训基地;
    (十)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一)依法抵制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三)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五)依法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人文相融通的育人观,为国家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十二条 学院专业以能源和医学为特色,鼓励支持专业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交叉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 学院采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努力构建与现代国民教育、终身教育相匹配的职业教育体系。学历教育,主要实施全日制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企业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努力开拓国际合作办学渠道,发展国际教育服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际化人才,推进国际化发展。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制定招生计划和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机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学院依法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对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学历教育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于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的非学历教育学生,根据相关协议及规定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社会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依据,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积极推进工学结合,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九条 学院有计划地实现校园信息系统的现代化、教育技术现代化。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验、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条 毕业生通过面向市场、双向选择的自主择业途径获得就业。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积极自主地开展以技术应用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活动,推动学术交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院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发挥智囊团的作用,坚持用先进的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用协调发展,遵循“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探索为我国能源行业和医疗卫生行业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提供人才培养、科技支撑、文化建设等社会服务,并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传承与创新相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校企融通、工学结合特色的校园文化,充分发挥文化的辐射作用和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学院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遵循“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和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部门及专门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等内部组织机构。
    院内各级各类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界定学院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学院信息依法公开。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院运行机制,维护学院办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院运行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讨论决定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副职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主持,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等院级会议依照《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院级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依规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以其章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的专门委员会,分别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副高级以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具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按照《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院、二级单位两级工会组织。
    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代表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院改革发展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为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拓宽办学渠道,增强办学能力和活力,形成校企(医疗机构)互利双赢,提升学院服务社会的能力,实现服务产业与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相融合,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理事会按照《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章程》运行。
    第五章 系(部)
    第四十八条 系(部)是学院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以专业群或相近专业为单位组成的学院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系(部)根据学院规划、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单位内部机构的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的学生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系(部)级党的组织。
    系(部)级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贯彻执行学院党委的各项决定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系(部)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根据议题由书记或主任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二条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日常工作。实行主任统一领导,副主任分工负责的行政工作机制。
    系(部)实行事务管理公开,主任向全系(部)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系(部)依据学院规定可设立系(部)级学术委员会,系(部)级学术委员会依据学院批准的章程组建,行使系(部)相关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四条 系(部)下设教研室、实训管理等机构,承担学院和本单位的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教研室、实训管理等机构负责人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人选,报教务处、实训中心备案。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相应的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
    (三)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
    (四)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聘约规定的福利待遇等基本权利;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学院的荣誉、秩序和利益;
    (二)忠诚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三)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四)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生利益;
    (五)重视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和惩处制度,对为国家和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为教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继续教育、促进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支持教职工通过学术委员会及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勤工助学、社会服务,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和学院的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参与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关涉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
    (六)对于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的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学院教育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未有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七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目标,重视学生的全面培养,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相应条件,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学术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科学研究等活动,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相互促进、有机融合中实现全面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等奖励和资助项目,提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社会实践、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完善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依法依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约定。
    第八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友包括:
    (一)学院各个时期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等;
    (二)曾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院各个时期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四)其他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
    第七十四条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加强校友与母校及校友间的联系与合作,弘扬学院优良办学传统,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为国家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十五条 校友会会员享有校友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向校友会或分会提出对母校的建设和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第七十六条 校友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定,维护校友合法权益;爱护母校名誉,积极参加母校交流合作活动,为母校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七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各地、各企事业单位校友成立具有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九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八条 学院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及师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所属单位创收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及教职工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
    第八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积极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争取办学资源。
    第八十一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依法管理办学资金,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使用、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经委员会制度。
    第八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均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五条 学院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学院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学院对所拥有的财产,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八十六条 学院建立并不断完善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十章 校标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训 校庆日

    第八十八条 学院校标为由欧阳中石所书校名、英文校名(Shaanxi Energy Institute)、学院LOGO组成的长方形徽标。(附图一)

    第八十九条 学院校徽主体图形为中国传统图案中“鸟日同体”的构成形式,由红色背景和居中的“浴火凤凰”同心圆形组成,周围围绕有校名及英文字样(中文字样为欧阳中石所书,英文字样为Aral体)。(附图二)
    第九十条 学院校旗主色为白色,尺寸为1920mm×1280mm,居中印制红色校徽和学院中英文名称。
    第九十一条 学院校歌为魏焕成填词、陶龙谱曲的《能源之光》。
    第九十二条 学院校训为敬学、明德、远志、修能;学院精神为浴火凤凰、新生恒大;学院校风为知行相一、通变进取;学院教风为广博精微、诲人不倦;学院学风为勤勉致知、启智育能。
    第九十三条 学院校庆日为4月20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院内其他规章制度均应符合章程精神,凡与章程精神相抵触的院内其他规定,应以章程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审定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
    第九十六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基本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发生变化;
    (四)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它原因需要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一:

    附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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