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我部对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研究形成了《教育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清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保留理由 | 立法建议 | 业务指导司局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 申请人 | √ | √ | √ | 属于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且有《教师资格条例》依据 | 教师司 | ||
2 | 学历证书 | 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 申请人 | √ | √ | √ | 属于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且有《教师资格条例》依据 | 教师司 | ||
3 | 体检证明 | 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部门规章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 医院 | √ | √ | √ |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设定 | 教师司 | ||
4 | 资格证明 | 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 申请人 | √ | √ | √ | 属于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 | 修改《教师资格条例》 | 教师司 | |
5 | 身份证明 | 举办者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 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举办者 | √ | 属于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 |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国际司 | |||
6 | 资格证明 | 举办者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 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二)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举办者 | √ | 属于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依据 | 国际司 | ||||
7 | 资格证明 | 举办者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三)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属于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依据 | 国际司 | ||||
8 | 捐资证明 | 举办者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属于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依据 | 国际司 | ||||
9 | 户籍变更证明 | 学生申请变更学业证书个人信息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 部门规章 | 学校 | 申请人 | √ | 属于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 | 学生司 | ||||
10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五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三) 申请人证明文件。 | 部门规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属于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 | 国际司 | ||||
11 | 资格证明 | 申请人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五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四) 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 部门规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属于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 | 国际司 | ||||
12 | 资产证明 | 申请人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五条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五) 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 部门规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属于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 | 国际司 | ||||
13 | 资质证明 | 举办者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 部门文件 |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属于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 |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规划司 | |
14 | 资质证明 | 举办者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部门文件 |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属于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据 | 规划司 | ||
15 | 资质证明 |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 部门文件 |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属于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 |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规划司 | |
16 | 资质证明 |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部门文件 |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属于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据 | 规划司 | ||
17 | 资质证明 |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 部门文件 |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属于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 |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规划司 | |
18 | 资质证明 |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 部门文件 |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属于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据 | 规划司 | ||
19 | 资质证明 |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 部门文件 |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属于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据 | 规划司 | ||
20 | 学业成绩单(学历替代证明) | 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2001〕4号)第九条 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部门文件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 申请人所在学校 | √ | √ | √ | 应届在校生凭借学业成绩单,可在获得学历证书前提前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认定教师资格,属于便民政策 | 教师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