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校:
为切实增强我省高校在国家及区域发展中的贡献度和影响力,省教育厅决定实施陕西高校新型智库及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并起草了《陕西高校新型智库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吸纳各高校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提高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请各高校查看两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修改意见,并选派1-2名负责同志参加9月6日(星期四)下午2:30举办的征求意见反馈会。
邮箱:sxjytkjc@126.com
会议地址:西安外国语大学雁塔校区专家楼一楼会议室
陕西省教育厅
2018年9月3日
陕西高校新型智库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陕西省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育部《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进一步提升陕西高校为党和国家决策亟需的重大课题、重大战略提供服务的能力,陕西省教育厅决定启动实施高校新型智库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高校新型智库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问题与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多学科融合为手段,坚持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高校学科齐全、人才密集、基础研究力量雄厚、对外交流广泛的特色优势,主动对接国家战略,服务陕西“五新”战略和“四个一流”建设,开展高层次战略咨询研究、应用对策研究和长期跟踪研究,推动陕西高校智力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增强我省高校在国家或区域发展中的贡献度和影响力。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陕西高校新型智库建设要按照“现实急需、特色鲜明、重点突出、贡献重大、引领发展”的总体要求,以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创新组织形式,整合优质资源,组建专业团队,建设专题数据库,切实增强高校在战略研究、政策建言、人才培养、舆论引导、公共外交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使陕西高校智库成为开展决策咨询的重要机构、培养决策咨询人才以及引领公共舆论和支撑公共外交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通过持续推进陕西高校新型智库建设,分批打造30个立足陕西、服务全国、引领发展,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专业化高端智库并实现以下目标。
(一)突出问题导向,以研究回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大问题为主攻方向,与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等开展实质性、高水平合作,将智库建设成为改革发展决策的建言者、社会舆论和民意的引导者、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思想库和创新源。
(二)推进智库开放型、国际化建设,推动与国内外知名智库和研究机构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战略对话会、高峰论坛(研讨会)、时政讲坛、成果发布会等,切实提升智库研究的国际化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三)打造高校一流人才聚集的高地。通过建立以服务国家或区域发展为导向、以实质贡献为标准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发优秀人才参与决策咨询的能力和活力,实现高水平战略人才的有效集聚。
(四)建设并开放一批关于社会调查、统计分析、案例集成等主题的专题数据库,加强与政府、行业等相关部门共同分享数据资料,推动社会科学研究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打造数据信息量大、更新速度快、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的权威数据源。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新型智库由省教育厅和高校共建,实行省教育厅、高校、新型智库三级管理。
第六条 陕西省教育厅(以下简称 “省教育厅”)作为陕西高校新型智库(以下简称“智库”)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智库建设计划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智库的建设与运行;
(三)组织智库的认定、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智库的检查评估;
(五)组织智库内涵建设课题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鉴定、成果宣传推介等。
第七条 高校作为智库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智库的推荐申报工作;
(二)提供专门的场地和设备,为参与智库研究的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保障和服务;
(三)安排建设资金和必要的运行费用,保障智库健康发展;
(四)支持本单位智库的重要学术活动;
(五)组织本单位智库的内涵建设课题申报工作,监督和保障项目的实施;
(六)协助教育厅对本单位智库进行日常管理与终期考核,向省教育厅报告智库建设情况。
第八条 高校新型智库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与陕西发展需要,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活动,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二)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理论研讨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推动公共外交;
(三)建立相关领域的专题数据库、信息网络平台和图书资料库;
(四)培养高素质中青年学术理论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五)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积极释疑解惑,引导社会舆论;
(六)编辑出版《***年度报告》或《***蓝皮书》,整体梳理、全面反映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和研究成果,形成智库科研品牌;
(七)制定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于每年的10月份向省教育厅报送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第九条 智库实行智库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分工负责的智库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条 智库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智库的咨政建言、团队建设、社会舆论引导及平台建设等工作;
(三)负责智库发展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与落实;
(四)负责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五)负责向依托高校和教育厅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一条 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动态跟踪所在智库研究领域国内外的动态,指导智库的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为智库重大规划、重大课题、重要决策事项等提供咨询与指导。
第十二条 智库负责人和首席专家由依托高校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报教育厅备案。对任职期间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负责人或首席专家,应及时予以调整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智库应建立学术委员会,由智库首席专家任学术委员会主席。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定智库的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二)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及开放课题的评审,参与重大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及转化;
(三)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
(四)听取智库的工作汇报,监督学术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陕西高校新型智库建设面向陕西省内普通高等院校,包括军队院校。
第十五条 智库建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陕西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陕西省重点实验室、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平台为支撑。
(二)智库负责人一般为教授(研究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相关研究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智库首席专家应由相关学科领域内权威专家担任。
(三)智库要有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整体实力强的研究队伍。人数不得少于15人,其中正高级研究人员不得少于5人,副高级以上研究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四)有特色鲜明、长期关注的决策咨询研究领域,已建有比较稳定的决策咨询服务平台与机制,在该领域有具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和决策咨询报告,且已有一批成果被市级以上部门采用。
(五)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建设思路清晰,目标明确,设计的总体框架合理,选题科学,规划可行。
(六)拥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科研场地及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软硬件设备等。
(七)依托单位要提供足够的运行经费,对省教育厅投入经费应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条件。
(八)已与国内外高水平智库或学术研究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交流合作研究机制。
第十六条 高校新型智库建设鼓励与党政机关、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各大企业等共同联合组建智库,广泛聚集各类创新资源要素,提升高校智库建设的开放性、实践性和创新性。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定期发布智库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研究机构或团队按要求填报《陕西省高校新型智库建设申报书》,并通过所在高校向省教育厅提交。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组,依据申报智库的现有基础、建设任务和预期绩效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遴选。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对遴选出的名单公示7天,并负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材料进行核查。公示期满后,省教育厅向社会正式公布无异议及核查后异议不成立的智库名单,并予以授牌。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智库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智库负责人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受聘人员原工作单位(部门)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一条 智库应凝聚和建设一支跨院系、跨学科、跨领域的政治素质高、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研究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二十二条 智库应设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科研岗位和科研人员,以保证智库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智库应制定详细的制度规定校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在智库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智库应聘任1~2名专职科研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四条 智库应依据自身优势,紧紧围绕国家与陕西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申报或自设开展应用对策研究,把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作为智库建设的首要任务。
第二十五条 智库应瞄准前沿学科,发挥创新优势,强化质量意识,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力争产出能够填补科学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标志性成果。
第二十六条 智库应注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促进学者型人才向智库型人才转化、学术研究成果向对策建议转换。完善咨询研究成果传播推广机制,着力构建咨询研究成果的生产、发布和应用转化机制,使之成为党政机关决策部门可信任可依赖的咨政服务平台。
第二十七条 要注重保护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智库的研究成果是智库绩效考核的重要支撑,应标注所在智库为署名单位,并标注“陕西新型高校智库建设项目资助”字样。
第二十八条 智库建设经费主要由依托高校投入。智库围绕自身主要研究领域开展的内涵建设研究可申请省教育厅科技计划项目获得资助。
第二十九条 智库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各级有关财务制度,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鼓励各智库通过成果转化、主动服务、后购买、接收捐赠等方式从党政机关及社会多方筹措建设经费,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
第三十一条 智库对以下情况,应在事前经依托高校审批,并向省教育厅报告和备案:
(一)承接和组织全国性学术理论活动和国际性学术会议;
(二)聘请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顾问;
(三)以智库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境外基金会资助或有其他境外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
(四)智库负责人或首席专家发生变动;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活动。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二条 智库实行三年为周期的滚动建设制,采用“年度报告、终期评估、以评促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十三条 智库评估主要以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咨询报告采纳层次数量、《年度报告》水平、成果转化率、团队建设成熟度、成果发表水平、专题数据库建设情况等为重点,主要考察咨询报告对党政机关科学重大决策的支撑作用,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
第三十四条 立项建设的智库每年至少提供5份以上相关领域咨询报告,且其中2份被省委、省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采纳。
第三十五条 省教育厅依据智库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适度增减下年度智库内涵建设课题总经费。
第三十六条 智库建设期满后,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达到建设目标的,滚动进入下一建设周期;没有完成建设目标的,限期整改一年,如仍未达到建设目标,即取消智库建设资格。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高校要分认识高校智库的地位和作用,把加强智库建设作为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和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制,切实加强对智库建设工作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八条 强化政策保障。鼓励和支持高校积极开展机构设置、基础建设、人员选拔、职称评定、协同创新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激发智库创造活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20年 月 日自行废止。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加强高校科技人才
团队建设,全面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意见(2014-2020年)》(陕办发〔2014〕2号)和《关于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学院、一流专业”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6〕33号),省教育厅决定实施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为了规范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的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宗旨:围绕国家及我省的重点研究领域和
重点学科发展方向,依托重点科研平台或基地,培养和造就一批道德素质过硬,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创新团队,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和能量聚集,为陕西高校“四个一流”建设和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条 建设目标和范围:重点支持和培养在陕西普通高等
学校从事自然科学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类研究的青年创新团队。遵循“择优选拔、年度报告、终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培育和建设150个左右创新团队。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创新团队必须依托省级以上科研平台和我省确定的一流学科或一流专业;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应属于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领域或优势产业;创新团队在相关领域已取得优异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五条 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所在单位有良好的科研环境,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六条 创新团队必须是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主要执行者,并具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和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热爱祖国,恪守师德,具有明确的创新性学术思想、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创新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并具有充分的时间从事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组织管理工作。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其他成员年龄均不超过40岁。团队的整体平均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八条 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一般应由三个层次的人才梯队组成,且不少于5人,其他人员按需组合,总体规模不少于10人。团队成员能保证投入到共同承担研究项目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 创新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团队各成员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研究整体。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创新团队每年遴选一次,每次30个左右。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牵头申报制。符合条件的带头人应根据年度申报要求,如实填写《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申请书》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带头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在申报材料中,应明确团队成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团队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经济收益等加以明确约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创新团队科研及学科的基础研究开发方向的优势及特色,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设目标以及年度阶段目标,拟采取的措施以及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并须明确研究的具体课题(研究内容、技术线路)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及资格审查,确定进入评审环节的团队名单。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1.不具备申报条件;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书;
3.所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完备。
第十三条 对进入评审环节的团队,省教育厅选聘相关领域
知名专家,按学科专业、研究领域成立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分组评审。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省教育厅负责受理异议。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对异议事项调查后认定仍符合入选条件者,确定为年度创新团队,由省教育厅向社会正式公布资助的创新团队名单。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的组织管理工作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组织创新团队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计划编制
和验收;
(三)对创新团队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建设周期为四年,资助经费合计每个
团队50万元,主要用于建设期内的研究工作,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
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实施项目管理。列入省级财政拨款单位的高校入选项目,省教育厅统一列入年度教育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复后下达项目学校。其他高校入选项目由所在学校按照核定资金数额,从“四个一流”建设经费、民办教育专项经费和其他财政经费中列支,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获省教育厅经费资助的创新团队,其带头人所在单位应给予不低于1:1的专项资金配套。
第二十条 下拨的创新团队资助经费和所在单位配套资金由创新团队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入选团队须遵守《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和效益,主动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入选团队在接到获批通知一个月内,由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其所在单位与省教育厅签订《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建设合同书》,作为资助和管理的依据。合同书经审核备案后,若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将纳入省教育厅教学、科研、学科、师资与人才建设规划。在省教育厅组织的相关项目建设、评优评比中,优先考虑本办法支持的团队,优先向上一级推荐。
第二十三条 创新团队的依托单位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本校的项目规划、实施、保障、监督、管理与成果应用;应统筹资源、创造条件,实行政策倾斜,建立保障与激励机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开展过程管理,建立督促与考评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团队的工作状态,协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团队带头人为项目责任人。在建设期内,按照预期建设计划,组织团队发表高水平论文与著作或取得高层次成果与奖励或形成省级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或进入高层次人才计划,并在学科领域产生重要影响。
创新团队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其他成果等,均应标注中文“受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资助”字样,英文为“Funded by the youth innovation team of Shaanxi University ”。
第二十五条 如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其所在高校应在与创新团队骨干成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创新团队带头人的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创新团队带头人以及是否继续予以资助。
创新团队成员一般不允许变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变更的,由团队牵头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高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年度考核。创新团队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年度进展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建设期满结束后三个月内将项目总结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据此组织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设期内,省教育厅和创新团队带头人所在单位对创新团队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评估创新团队建设状况和科研工作情况。省教育厅根据检查考核情况,进行淘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教育厅减少或暂停拨款、限期整改或撤销项目,问题严重的将通报批评并限制新申报立项:
1. 创新团队管理不善、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2.项目资金使用不规范,有违法违纪行为;
3.观点存在政治错误,或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
4.不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不配合检查考核的。
第二十八条 建设期满,验收结论为“通过”和“不通过”。对“通过”的,发放证书;对“不通过”的,延期一年验收,如仍未通过,收回结余经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酌减所在高校相关科研项目。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