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通过各类渠道共收集有效意见建议76条。 其中:
1.建议将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教育部门加强对食堂建设投入、经营管理、食品安全、膳食经费、食材采购、餐食供应、校外供餐单位确定等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明确本单位各业务部门职责,制定并完善食堂运营、招投标、经费管理、评议评价、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制度机制。”已采纳此条建议。
2.建议将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三款最后一句修改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其他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自主经营食堂聘用人员待遇开支,原则上纳入同级财政保障。”已采纳此条建议。
3.建议第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做好食堂从业人员配备、合同签订、工资福利待遇等保障工作。”已采纳此条建议。
4.建议将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句修改为:“学校在食堂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或通过学校网站、公众号、APP、微信群等公开食品安全管理、食堂财务收支、伙食费标准(饭菜价格)、每周带量食谱、食材来源及价格、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等信息,方便公众监督。”已采纳此条建议。
5.建议将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应由财政保障的人员工资性支出不得计入成本。”已采纳此条建议。
6.建议将第五章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县级教育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公办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和校外供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标遴选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将饭菜品质和价格列为招标重要条件。”已采纳此条建议。
7.建议将第五章第三十条修改为:“承包经营食堂、校外供餐伙食费标准应在招标采购时确定,要明显低于校外同质同量市场价。具体饭菜价格经学校组织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同意后公布。伙食费由学校按代收费管理,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代收的伙食费由学校按合同约定支付。”已采纳此条建议。
8.建议将第五章条款顺序进行调整。已采纳此条建议。
9.建议第六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句修改为:“非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民办学校采购食材符合上述条件且价格相同或低于的,可自行采购。”已采纳此条建议。
10.建议将第六章三十二条中“蔬菜应当天配送,肉类全部确保新鲜”单独明确。已采纳此条建议。
11.建议将第七章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业务培训。”已采纳此条建议。
其余65条建议与国家政策及陕西省实际情况不符或已在本办法中体现,故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