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情况】《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采纳情况】《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时间: 2023-01-05 08:12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现将《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通过各类渠道共收集有效反馈3条,其中:

    1. 建议将《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修改为“第九条 民非高教机构要紧紧围绕高等教育开展办学活动,办学范围包括: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考试助学。
    (二)高等教育专科、本科阶段课程助学。
    (三)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项目。
    已采纳此条建议。
    2. 建议《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序言里增加:严禁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未采纳此条建议。原因:教育部办公厅文件(教职成厅〔2022〕1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校外教学点未经高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 号)在有效期内,其内容适用,省教育厅不作重复规定。
    3. 建议“新的管理办法应该做全省统筹,而不仅仅是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办法。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应该透明化,审批权限属省教育厅或是各地市教育局,应有明确规定。”
    未采纳此条建议。原因:《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就建议情况作出明确规定。《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的民非高教机构,是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承担高等教育助学或培训、但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机构。第二十条明确:各市(区)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延伸阅读:关于对《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