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情况】《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采纳情况】《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时间: 2021-01-04 17: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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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及建议
采纳情况
      三(二)6.建议第5行中“学科素养”应修订为“学科核心素养”。
采纳
      四(三) 建议第4行“把评优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履职行为和对教研机构及教研员实施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中的“评优”改为“评估”。
采纳
      三(三)9. 建议“省、市级教研室根据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义务段教育、高中段教育 的实际,按全学科、全学段配齐配足配强专职教研员;县(区)级教研室按学科配备专职教研员。”修改为“省、市、县(区)级教研室(教研中心)按全学科、全学段配齐配足配强专职教研员。”
采纳
      三(三)11. 建议“每位教研员每年至少要承担一项课题研究工作”修改为“每位教研员每2-3年至少要承担或完成一项课题研究工作”。
采纳
      注意规范名称。目前我省教研部门名称呈现多样化,如陕西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陕西省教育厅教学研究室)、西安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宝鸡市教育教学研究室等。为规范期间,建议统称“各级教研部门”。
采纳
      三(一)3. 在“市、县教研室”后,加入“发挥研究、指导、管理、服务职能,对辖区学校教师的教研成果进行评定,对教师专业发展和个人成长进行培训指导,对各学段的教学质量开展检测评估。”
采纳部分表述,“对辖区学校都是的教研成果进行评定”不属于教研部门工作职责范围。
      三(二)8. 校本教研改为校本研修。
采纳
      三(三)12. 在课题研究管理工作后,加入“鼓励教研员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评选”。
未采纳。教研员可自主参与相关活动,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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