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加强陕西高校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推动高校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现将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优秀志愿者(标兵)、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项目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文明委〔2014〕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关于印发《陕西省优秀志愿者(标兵)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项目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文明委〔2014〕8号
各市(区)文明委,省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陕西省优秀志愿者(标兵)、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项目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
陕西省优秀志愿者(标兵)、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项目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普及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志愿服务理念,培育志愿服务文化自觉、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化体系,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展现陕西志愿服务风采,促进陕西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志愿服务评选表彰项目包括:
(一)陕西省优秀志愿者(标兵);
(二)陕西省优秀志愿服务组织;
(三)陕西省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
(四)陕西省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
(五)陕西省优秀志愿服务项目。
第三条 表彰奖励的基本原则是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鼓励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对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陕西省志愿服务评选表彰项目的表彰对象:
(一)陕西省优秀志愿者(标兵),表彰对象必须为注册志愿者;
(二)陕西省优秀志愿服务组织,表彰对象必须为依法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
(三)陕西省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表彰对象为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等)必须与监护人共同接受表彰;
(四)陕西省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表彰对象必须为独立法人单位;
(五)陕西省优秀志愿服务项目,表彰对象为志愿服务相关项目。
第五条陕西省优秀志愿者(标兵)评选条件:
(一)在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注册,获得全国唯一注册号码,成为注册志愿者;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三)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长期坚持并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在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志愿服务中,事迹突出,群众公认;
(四)三星以上志愿者,且年志愿服务时长达到300小时以上,志愿服务质量评价良好以上(以网上记录为准)。
(五)受各级各部门表彰的优秀志愿者优先考虑。
第六条 陕西省优秀志愿服务组织评选条件:
(一)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各级民政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章程完善、管理规范。
(二)在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中注册登记,志愿者队伍在30人以上且相对稳定,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能紧密结合全省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扎实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活动经常,成效明显,具有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和社会影响力;
(四)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积极倡导志愿精神,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五)志愿服务组织所属的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人均不少于120小时。
第七条 陕西省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
(一)长期关注和支持志愿服务工作,积极探索志愿服务发展规律,对推动和促进志愿服务工作提出针对性强、富有创造性的建议或意见,为全省志愿服务事业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志愿服务理念普及、志愿服务文化培育、志愿服务理论研究、项目运作、嘉许回馈、保障体系等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长期为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提供信息、资金、技术、物资、设备、交通等方面支持,并产生较大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第八条 陕西省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一)在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培育志愿服务文化,推介、宣传志愿服务典型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积极搭建志愿服务活动平台,鼓励、支持和引导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长期为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支持,为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提供资助,并产生较大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 陕西省优秀志愿服务项目评选条件: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等志愿服务项目;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体系,规范的管理制度,成熟的运作模式,显著的服务成效,良好的评估、总结和发展规划,档案资料保存完整,开展时间不短于1个月,参与志愿者不少于10人;
(三)在传播文明、服务社会、促进和谐方面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具有较大影响力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创新做法和典型案例;
(四)在全国、全省或本地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示范导向作用和较高社会美誉度。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省文明委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陕西省优秀志愿者(标兵)、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项目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一条为确保评选表彰活动的平稳顺利和公开公正,由省文明办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成立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
第十二条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原则进行。
(一)申报。由各市(区)文明办和省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在广泛发动、层层推荐和精心筛选的基础上,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和当年评选表彰通知要求,向活动组委会申报推荐。
(二)审核。活动组委会根据评选条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按照1∶3的比例确定社会评议名单。
(三)评议。在陕西文明网开辟专题网页进行展示,并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接受群众的评议和投票。投票按照1∶1.2的比例确定审议名单。
(四)审议。由活动组委会组织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对投票产生的候选个人和集体进行审议,按照1∶1的比例确定公示名单。每个评选表彰项目各确定1个备选人或备选集体。
(五)公示。对最后确定名单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设置监督电话,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候选人、候选集体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而候选人、候选集体无法提供免责证据的,取消其参评资格,以备选人和备选集体替补。
(六)报批。公示期满后,对群众无异议的名单报省文明委批准。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省文明委印发表彰决定,对评选出来的陕西省优秀志愿者(标兵)、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项目予以命名表彰。表彰决定在《陕西日报》、陕西广播电视台、西部网、陕西文明网上予以刊登刊播。
第十四条每年在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前后召开表彰大会,隆重表彰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项目,颁发证书、奖牌、奖金,给志愿服务优秀个人和集体以崇高荣誉和道义支持。
第十五条 根据陕西省《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将优秀志愿服务组织评选表彰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创建体系,建立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子项,每年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命名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参评全国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候选名单(包括个人和集体)从受表彰名单中产生。
第十七条已获得由中央文明办等国家部委机关表彰的全国优秀志愿者、全国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等不再参加全省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项目评选表彰。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陕西省优秀志愿者(标兵)、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项目管理档案,对受表彰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在陕西省优秀志愿者(标兵)、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先进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项目申报时弄虚作假,或者获得荣誉后出现道德败坏、违法违纪等情形的,省文明办启动问责机制,撤销其相应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精神,并将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中省有关规定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