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科学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741297059L/2025-0023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教育厅 [ 发文日期 ] 2025-08-2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教〔2025〕24号
[ 名称 ] 陕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科学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科学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5-09-01 17:43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各设区市教育局、科协,杨凌示范区教育局、科协,韩城市教育局、科协,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科协,中国科学院西安分院院属各单位,省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陕西省中小学科学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教育厅

中国科学院西安分院

陕西省科学院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8月26日


陕西省中小学科学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指南》要求,规范我省中小学科学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发挥科学副校长在中小学科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科学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副校长,是指由学校领导兼任,或学校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青少年宫、博物馆、科技企业等机构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学校开展科学教育工作的人员。

从校外机构聘任的科学副校长不脱离原岗位,不占用学校领导职数与人员编制。

第三条 陕西省教育厅、中国科学院西安分院、陕西省科学院、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统筹指导全省开展中小学科学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科协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学校开展科学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中小学科学副校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热心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关心儿童青少年成长,了解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特点。

(三)具备较高的科学素养和专业知识,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从事科学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四)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教育教学指导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科学副校长职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聘任为中小学科学副校长:

(一)具有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相关领域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科协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工作或科普工作相关表彰。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策划实施过市级及以上的科普教育活动。

第三章 选聘与任用

第六条 每所学校应当配备1名科学副校长(中心校与教学点视为1所学校)。师生人数多、多校区或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科学副校长,学校应当明确各人职责分工。

根据工作需要,1人最多可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科学副校长。

第七条 科学副校长原则上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科协组织学校自主选聘,省教育厅、中国科学院西安分院、省科学院、省科协统筹指导。

中小学校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按照就近就便、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青少年宫、博物馆、科技企业等机构联系,根据学校自身特点、发展方向等实际情况,择优招募、聘请科技工作者担任科学副校长。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聘请省内外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院士、专家、教授担任科学副校长。有意向担任科学副校长并符合任职条件的科技工作者可主动向学校或相关部门自荐。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了解掌握辖区内自主招募存在困难的学校,市县科协向辖区内相关机构征集符合要求的科技工作者,两部门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科技工作者工作便利,统筹协调安排科学副校长。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科学副校长。

第八条 学校与拟聘人选达成意向后,经学校和拟聘人选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学校与拟聘人选签订聘任协议,由学校颁发聘书。学校将聘任的科学副校长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备案,由科协逐级纳入全省中小学科学副校长专家库。

第九条 科学副校长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聘连任,在同一所学校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任期内确需调整的,学校应按程序进行补充选聘。人选变更情况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备案,由科协逐级在专家库中进行更新。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科学副校长履职期间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规划引领

1.协助学校制定科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科学教育纳入学校教学改革重点任务。

2.协助学校在学校课程实施方案中强化科学教育,明确科学教育的课程安排、教学计划、学段衔接、教师发展、资源建设、条件保障、校内外统筹、评价改革等工作内容。

(二)课程建设

1.发挥自身专业特长,结合学校基础条件,协助学校全面实施国家课程、有效应用地方课程、系统设计校本课程,认真落实科学类课程标准,形成有学校特色的科学课程体系。

2.协助学校聚焦思维发展、科学探究、工程实践、科技人文等主题,丰富科学教育课程资源,统筹科学与其他课程的跨学科主题学习,在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中强化科学探究实践活动,落实跨学科主题学习原则上不少于10%的教学要求。

(三)教学指导

1.每季度至少参与1次科学教师教研活动,每学期至少与科学教师共上1堂科学课,分享科技前沿资讯或科普教育经验,同时增进对中小学科学教育教学的认识和理解。

2.每学期至少结对1名科学教师,对科学教师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教师专业成长。邀请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到学校开展学术交流和指导,为科学教师提供学习机会。

(四)资源整合

1.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协调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青少年宫、科技企业等,协助学校结对至少1所具有一定科普功能的机构,推动“1+N”结对工作。

2.协助学校协调资源,组织学生前往场馆、基地、营地、园区、生产线、实验室等,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研学实践或科学夏(冬)令营,带领学生体验真实的科学研究或技术生产场景。

(五)活动组织

1.每学期至少做1次科普讲座,或邀请其他专家学者开展1次“科学家(精神)进校园”活动,讲述科学家故事,宣讲科学家精神,引领师生激发科学思维、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质。

2.协助学校每学年组织校园科技节活动。推动学校设立多种科技类课后服务课程。为学生科技社团和兴趣小组提供专业指导,支持学生开展探究实践活动和项目专题研究,发现、培养有科学潜质的学生。

第五章  管理与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科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职责,形成校长负责、科学副校长牵头、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科学教育工作机制。

科学副校长不得违反社会事务进校园的相关规定,不得以科技活动为名向学生推荐购买学习资源、科技学具等。

第十二条 学校统筹经费,用于科学课程开发、实践活动组织、师资培训交流、设施设备购置等。学校为科学副校长提供办公场所、实验设备、工作经费、团队支持等必要的工作条件。科学副校长人选所在单位保障其在学校开展工作的必要时间,提供差旅补助,支持其履职尽责。

鼓励有条件的科学副校长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科学副校长培训工作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会同科协部门制定培训方案,提升科学副校长开展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能力。

省教育厅、中国科学院西安分院、省科学院、省科协依托全省中小学科学副校长专家库搭建科学副校长交流平台,为科学副校长的区域内及跨区域交流与合作提供条件;市县相关部门组建科学副校长工作团队,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科学副校长工作档案,记录其工作内容及成效,科学副校长每学年向学校提交一份工作报告。学校根据科学副校长工作情况,结合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对其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送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科协。每学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进行任期考核。对于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科学副校长,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西安分院、省科学院、各级科协及科学副校长人选所在单位对担任科学副校长的科技工作者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特别是对赴偏远、薄弱地区和学校担任科学副校长的科技工作者予以倾斜。对在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科学副校长,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表彰奖励和人才项目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