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741297059L/2025-0014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教育厅 [ 发文日期 ] 2025-06-1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教〔2025〕19号
[ 名称 ]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5-06-17 14:52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省属有关高校,厅属中等职业学校,委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有关要求,依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23〕111号)《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陕财办资〔2024〕6号)《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教〔2023〕27号)和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强化资产配置的科学性,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反馈。


陕西省教育厅

2025年6月16日


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科学配置资产,节约资金,充分发挥存量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配置与存量资产相结合,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23〕111号)《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陕财办资〔2024〕6号)和《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教〔2023〕27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机关本级和所属各预算高校、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捐赠收入、科研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五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履行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房屋、土地、高价值大型仪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等重大资产配置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公车配置应在公车改革批复的保留控制数内,按照“处置一辆,更新一辆”的原则配置,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

第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

(二)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更新配备;

(三)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资产;

(四)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七条  省教育厅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审核监督各单位资产配置事宜,规范资产配置标准、采购程序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工作,按照预算管理及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规范资产配置程序,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产配置标准和原则

第九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各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等资产配置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和教学设备应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安全可靠应用替代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采购通过安全可靠应用测评的“安可CPU芯片+安可操作系统”为基础的信息类产品。

计算机配置标准含正版操作系统,配置办公家具时应合理选择材质,防止出现未到使用年限报废资产问题。原则上,办公用照相机、摄像机和空调最低使用10年,办公用家具最低使用15年,文件柜、书柜、保密柜、茶水柜和会议桌最低使用20年,鼓励将办公用电脑和打印设备最低使用8年。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照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机要通信用车价格12万元以内(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排气量1.6升(含)以下;业务用车和用于应急保障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特殊情况的经省教育厅审核,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可以配置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置标准由省财政厅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报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配置公务用车原则上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新能源轿车,如需选用其他国产汽车,应经省教育厅审核,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配置采取“结合课题、按需配置、论证先行、绿色节约”的原则,根据教学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与专家论证,按照优先选用国产品牌的标准进行配置。同时担任教学科研和行政职务的,不得重复配置办公设备。配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数量、价格、设备的技术参数等标准由各单位研究制定。

配置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决策,配置进口仪器设备还应经相关专家研究论证。

除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且合同明确约定产权不属各单位的外,其他购置的所有资产均应按要求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  办公设备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要充分发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价值,因技术参数达不到教学科研使用标准时,应优先考虑通过调剂方式配置给其他部门使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规范资产采购程序,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电子卖场或框架协议采购;8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须执行政府采购;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3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须执行公开招标,确需变更采购方式的,报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资产配置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的方式主要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采取调剂方式,确实无法通过调剂解决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配置方式进行综合分析评比,选择最优方式配置。

第十八条  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各单位教学科研淘汰下来的仪器设备应先在校内行政部门进行调剂再处置。鼓励各单位采取调剂的方式在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公物仓”中配置办公设备和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租用是指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取得一段时期的资产使用权的资产配置方式。租用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在租用资产的同时购置、建设同类资产。

第二十条  购置是指以购买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对于已处置资产的更新申请,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优先予以安排。各单位要结合存量资产和业务工作需要从严控制新增资产。

第二十一条  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配置资产应当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有配置标准的按照有关标准配置资产,对无配置标准或与标准不符的项目,详细说明配置资产的现实需求、相关政策规定、拟配置的技术标准和理由。申报房屋、土地等资产建设项目配置时,应附立项请示、批复、规划、设计等相关批文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部门预算编制流程进行申报,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储备。新增资产配置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填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信息,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作为储备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进行管理,严禁无项目无预算配置资产。

1. 规划项目。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存量资产现状、履职需要、发展规划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编制资产配置项目。所编制的资产配置项目应科学合理,贴合实际可实施。

2. 可行性研究论证。各单位应对重大仪器设备的配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其中配置单件(台)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组织3人以上熟悉拟配置产品的本单位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配置单件(台)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组织5人以上熟悉拟配置产品的非本单位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配置单件(台)或整个项目实施需配置1000万元及以上的产品,应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组织非本单位熟悉拟配置产品的专家进行复核。技术专家为拟配置产品所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3. 研究审核。各单位按照内控程序组织国资、财务、审计、采购、规划等部门对拟申请配置的项目进行研究审核,涉及大型仪器设备配置项目的,应有分管校领导和使用部门(学院、系)领导的明确意见,研究审核通过的配置项目通过财政云系统上报入库审核。

4. 审核入库。省教育厅对各单位所报的年度资产配置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审批通过的资产配置项目将作为储备项目纳入财政云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统一管理。

(二)预算编制。各单位应按当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从储备项目中选取新增资产配置项目,细化相关信息,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编制资产配置支出预算。各单位在编制新增资产的预算时,应严格落实结合存量资产配置资产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存量资产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省教育厅审核各单位资产配置预算。公务用车购置预算按照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公车购置批复编制预算。

省财政厅根据各单位的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资产配置标准、财政承受能力等,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审核结果是各单位年度资产配置的上限指标。

集体研究决策,各单位应对当年度新增资产项目在预算编制前进行集体研究。高校年度新增资产计划1000万元以下的应报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年度新增资产计划1000万元及以上或单个项目配置资产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应报校(院)党(常)委会研究审核。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学校年度新增资产计划300万元以下的应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年度新增资产计划300万元及以上的或单个项目配置资产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应报校党委会研究审核。委厅直属事业单位年度新增资产计划3万元以下的应报班子会研究审核,年度新增资产计划3万元及以上的应报党委会、支委会研究审核。高校因临时任务或特殊原因追加的资产配置项目,500万元以下的报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核,50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院)党(常)委会研究审核,集体研究决策后通过财政云系统上报审核。

(三)预算批复。省教育厅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当年预算的批复,随部门预算批复各单位当年度资产配置预算。

(四)预算执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执行。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追加的,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通过购置方式配置资产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其中,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的,可依规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依法选择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已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下的可通过电子卖场、框架协议直接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或服务,依规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要求,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可不公开采购意向。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原则上,各单位应于上半年将当年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备案采购计划时需提供采购意向公开信息,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示论证意见,并将公示情况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货物或服务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将论证意见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不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采购进口产品的应组织5人以上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本单位专家进行论证,其中应包含1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应具备拟采购产品所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采购严格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约节约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购置进口汽车。

第三十一条  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接收方应当根据交接双方签章的移交清单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并核对好资产卡片信息和资产状况,合理确定使用年限。

第三十二条  通过接受捐赠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好使用。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及时按照有关凭证或公允价值、重置成本或评估价值办理入账手续。接受捐赠的车辆不得超过单位公务用车改革批复的控制数,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不得超过公务用车配置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专项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首先利用存量资产满足需要。本单位存量资产无法解决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优先从公物仓中调剂解决;公物仓无法安排的,由主办单位采取租赁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入账,建立资产信息卡片和资产台账,按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卡片要素完整录入资产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并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核算及账务处理。加强在建工程转固工作,加大已完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工作,原则上已投入使用6个月及以上的在建工程应及时转固,如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应按暂估值转固,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值。原则上,不得继续从已完工在建工程中列支各种费用支出和项目运行维护费用。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入账时应将房屋和设备、家具等资产分开记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资产配置理念,科学合理配置资产,严禁随意配置、重复配置,严禁配置资产的同时出租同类资产。省教育厅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配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资产配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配置制度,做到制度健全,配置科学合理。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如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视情节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一)报送虚假材料的;

(二)超标准、超预算配置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配置资产的;

(四)位存在闲置、低效运转资产仍申请新购同类资产的;

(五)其他被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的资产配置按照保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民办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