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社函〔2026〕157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级有关单位:
按照我省2026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已取得教师资格,在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高等学校内设中职部及省、市、县职业教育教研机构,以及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可申报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高级、正高级评审工作。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本市(区)内中、初级评审工作,也可委托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近五年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三)符合《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8号)明确的相应层级资历、业绩成果等申报条件(申报专业详见附件1)。
(四)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原则,上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可按照1:1申报。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近五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2.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者;
3.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取消当年参加评审资格者,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者,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在国家规定任职年限条件上至少延迟3年申报。
三、评审程序及安排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各市(区)根据《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实施,原则上应于2026年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公布信息(7月10日前完成)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级有关单位转发职称评审文件,公布参评条件、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监督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等相关事项。
(二)个人申报(8月31日前完成)
申报人员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通过互联网访问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注册,按照要求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学历信息、相关电子支撑材料后,系统自动生成《2026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简表》(以下简称《评审简表》)。本人确认无误后,将本人签字的《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见附件3)等材料上传申报系统,在规定时间内送审至所属单位。
(三)单位初审(9月14日前完成)
各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访问申报系统(登录账号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单位分配),审核申报人员的参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佐证材料是否齐备。审核通过后,将申报人员《评审简表》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加盖公章的公示报告(写清公示起止日期、公示对象、公示范围、公示内容及结果)、《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岗位情况设置表》(见附件2)、《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转换成JPG或PDF格式上传至申报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送审。审核不通过的材料,用人单位填写审核意见后退回参评人员。
(四)逐级推荐(9月25日前完成)
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有关单位通过互联网访问陕西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审核所属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通过系统导出满足申报要求的《2026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名册》,打印并加盖公章后生成JPG格式文件,上传至申报系统对应位置,并将所属审核通过人员材料送审至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五)综合评议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选取业内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结合参评人员业绩材料及“说课答辩”情况,经综合评议后确定拟通过人员。所有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均须参加“说课答辩”测评,“说课答辩”测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公示报送
评审结果及时通过省教育厅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书面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七)评审结果、评审表及证书
评审通过人员批复文件将直接下发给各市人社局、教育局,省级有关单位及各有关直属单位。评审通过人员的《评审审批意见表》登录“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完成并送审模块—“评审审批意见表”下载打印。评审通过人员职称资格电子证书在评审批复文件下发15个工作日后,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点击“办事服务”---“个人服务专区”---“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入口”---“个人查询”,在此界面点击“打印电子证书”、右上方下载/打印图标进行下载或打印证书。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任职年限及论文要求。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论文、科研项目等发表、完成时间截止到2026年8月31日。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专辑、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均不能作为申报论文。电子期刊和电子著作不予认可。同一业绩成果同时符合多项申报条件时,按一项计算,不得重复提交。用人单位同意推荐申报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视同该同志2026年度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关于几类情况人员职称评审执行标准。
1.关于由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过渡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资格人员
①此类人员中的文化课教师在由中等职业学校过渡的综合高中或在中等职业学校综合高中试点班任教,可自主选择评审中小学教师系列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参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需满足申报资格的各项条件要求,已过渡的职称资格无需转评回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职称过渡前、后符合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要求的相关资历及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业绩在职称评审时可使用。选择参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的人员取得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资格后,如再次调整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取得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需转评对应级别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此类人员中的专业课教师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
②此类人员调动到中小学工作,参加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不再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已过渡的职称资格无需转评回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参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需满足申报职称资格的各项条件要求,职称过渡前、后满足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要求的相关资历及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业绩在职称评审时可使用。
2.关于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资格人员
①此类人员中的文化课教师在由中等职业学校过渡的综合高中或在中等职业学校综合高中试点班任教,可自主选择评审中小学教师系列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选择评审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人员,已取得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资格需先转评对应级别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资格。参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需满足申报资格的各项条件要求。选择评审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取得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资格后,如再次调整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取得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资格需转评对应级别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资格。
②此类人员调动到中小学任教,参加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不再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已取得的职称资格需先转评对应级别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资格。参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需满足申报职称资格的各项条件要求,在中等职业学校满足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相关资历及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业绩在职称评审时可使用。
3.关于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在综合高中、综合高中试点班、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人员
①此类人员在综合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综合高中试点班任教,可在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中自主选择参评。选择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参评前已取得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需先转评对应级别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选择参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的,用持有的现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资格申报。
②此类人员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不再参加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前,已取得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资格需先转评对应级别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资格。
(三)绿色通道考核认定。符合《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申报人员,由各地区(单位)线下报送一式七份考核认定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资历、育人工作、教学工作、专业实践、业绩成果等。
(四)基层倾斜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有关要求,对符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村振兴人才职称晋升支持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的申报人员,予以政策倾斜。
(五)评审工作执行《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西省职称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职称评审监管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
(六)各市(区)教育部门、省级各主管单位要从严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对往年度资格审核未通过且本年度无新增业绩成果的不予推荐。
(七)申报人员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陕西省职称评审操作手册》(网上申报系统主页中),按照《手册》规范进行操作,以免影响正常评审。职称评审电子化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要求(见附件4)制作和上传。
(八)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在评审工作安排前已有的职称系统登录账号可继续使用,无需再次申请;没有系统登录账号的用人单位须通过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申请。
(九)若需委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的,须按隶属关系由其人事管理权限所属单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出具书面委托评审函。
(十)评审过程中,若有特殊情况,须及时函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其他形式不予受理。
附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