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4〕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