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落实《陕西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国际学生来陕学习,全面推动陕西国际学生培养提质增效,提升“留学陕西”品牌影响力,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3日
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陕西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完善来陕留学质量保障体系相关要求,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外国留学生来陕学习,全面推动陕西高校外国留学生培养提质增效,提升“留学陕西”品牌影响力,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和《陕西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陕教〔2019〕270号)相关规定,特设立“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留学生奖学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留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陕西高校全日制学习、接受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 留学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留学生奖学金评选方案并下发有关高校。奖学金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人,共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种类和标准
第五条 留学生奖学金种类和标准
(一)A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陕接受博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每年奖励不超过20人,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0元人民币;
(二)B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陕接受硕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每年奖励不超过65人,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0元人民币;
(三)C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陕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每年奖励不超过150人,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0元人民币;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有效外国护照并在陕西省具有招收来华留学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就读,身体健康。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已在就读高校接受正式学历教育课程一年(含一年)以上,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成绩优良,品行端正,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纪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学习成绩优异,当年度必修课课程成绩均为良好以上,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部分直接用英语授课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九条 在学期间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中国政府(及)其他各类政府、企业、社会机构等设立的奖学金(不含全勤奖、优秀生奖等鼓励性奖励)的外国留学生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第十条 申请人应该具备的其他基本条件:
1.本科生:申请人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由学校出具推荐信。
2.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应具有学士学位,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博士研究生: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学位,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四章 申请及评审
第十一条 高校应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奖学金评选方案,结合本校的教学和学籍管理等规定,组织评审小组,制订推荐办法、程序及评审具体条件和标准,并做好留学生奖学金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及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留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和审核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来陕留学生应当按照所在高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写并向学校提交《陕西省三秦留学生奖学金年度申请表》。
(三)高校应根据评审标准和要求,推荐拟奖励人选,经校内公示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评审情况报告及推荐名单和入选人员的《申请表》(一份)报送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负责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高校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审议,将评定出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于10月20日前书面通知有关高校,由各高校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申请本留学生奖学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陕西省三秦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个人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如毕业证书等);
4.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成绩、表现证明;
5.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推荐信原件。
第五章 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高校在收到省教育厅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获得奖学金的具体信息。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留学生奖学金预算,高校应于11月20日前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留学生。
第十六条 为扩大留学生奖学金的影响,鼓励留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向上,高校可为获奖学生举行适当的颁授仪式。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校应严格依照法规进行公平、公正、规范的评审工作。对违反程序和纪律,弄虚作假操控评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对留学生奖学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给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留学生奖学金,并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高校应将留学生奖学金发放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告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开展工作情况检查工作,并对各高校留学生奖学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奖学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加强对享受奖学金留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效益。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或其他个人原因而无法继续学业的留学生,高校应及时取消或中止对其发放奖学金,并将情况报省教育厅。取消或中止后留学生奖学金的名额由高校依照程序提出对本校其他优秀留学生进行奖励的方案,报省教育厅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2029年9月30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