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有关高校,厅属中职学校,委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条第738号),依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23〕111号)、《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24〕4号)和《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教〔2023〕27号),结合近年来巡视、审计、检查反馈出租出借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反馈。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请按本办法规定逐步规范。
陕西省教育厅
2024年3月15日
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有效降低运行成本,确保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高效安全规范,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条第738号)、《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陕办发〔2019〕12号)、《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23〕111号)、《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24〕4号)、《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教〔2023〕27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教育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机关本级和所属各预算高校,厅属中职学校,委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在确保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各单位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无偿方式交由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
(二)未取得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国有资产;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国有资产;
(四)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办的公益性项目;
(五)当年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和当年上级补助形成的资产;
(六)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保障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国有资产;
(七)借用国有资产主体为非行政事业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23〕111号)和《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24〕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审批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第七条 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依据《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陕办发〔2019〕12号)有关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相关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和监督检查厅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宜。
第八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教育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审批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监督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各单位承担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按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规范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管理,履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十条 各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应召开职代会征求意见,以评估方式确定招租底价,按照权限和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批复同意后由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竞价招租方式进行招租。
第十一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
(一)房屋土地。厅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出借,按照《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执行,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并由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招租、统一组织运营。
高校房屋土地的出租出借,由高校申请,省教育厅审批。
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单位(除参公单位外)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由各单位申请,出租出借面积合计超过100平方米以上(不含),由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出租出借面积合计100平方米以下(含),由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二)车辆。各单位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出租。
(三)货币资金。各单位货币资金不得出租。
(四)其他固定(无形)资产。除房屋、土地、车辆和货币资金外,其他固定(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原值、含)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由各单位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无形)资产出租出借,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高校出租出借其他固定(无形)资产,由高校申请,省教育厅审批。
(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认定为重大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准备。制定出租方案,主要包括拟出租的国有资产基本情况,招租方式,租赁期限,实施主体,出租底价等。
确定出租价格,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进行评估,确定拟出租资产出租底价。出租国有资产必须进行价格评估。将国有资产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的,租金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进行可行性论证研究,对拟出租资产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报告,主要包括出租国有资产对教学科研、单位履职及事业发展的影响,预判出租收益、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制定预防措施,权衡利弊判定是否可行。
召开职代会研究讨论,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召开职(教)代会研究讨论。
集体决策,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将出租方案提交单位集体讨论决策。
(二)申请出租。拟出租国有资产的单位向省教育厅申请,省教育厅按权限审核、审批,再报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省财政厅审批。
(三)公开竞价招租。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
(四)签订合同。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按照成交价格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应当载明:租赁(借用)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方式和时限、日常运维费用承担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除出租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外,公开招租未征集到承租人时,按照审批权限报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可按最高20%幅度调低租金价格后重新公开招租。招租仍不成功的,重新评估或按权限报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再行公开招租。
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经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相关单位自行组织招租。
第十三条 各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本单位性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资产名称、产权情况、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出租出借理由、出租出借期限、拟采取的招租方式等。出租出借房屋土地,应列明具体地址、房屋土地间(处、宗)数、出租总面积。
(二)房屋土地等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资产提供资产价值证明(资产信息卡片)。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出租方案、会议纪要、评估报告、职(教)代会意见。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在满足本单位履职需要后仍有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调剂利用,确实无法调剂的,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可出租出借。各单位不得在出租出借的同时,另行购置、建设、租用同类资产。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切实担起出租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招租事前审核审查工作,对投标竞价的承租主体进行严格审查,重点突出政治审查,做好风险防范预判工作,防止招租后出现涉舆情涉纠纷问题。
第十六条 各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合同期限原则不得超过5年。所出租国有资产自批复之日起累计连续5年内,在不变更承租方的前提下,继续出租的可不再办理出租事项审批。出租国有资产给同一承租方连续超5年,自第6年起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各单位临时将场地等资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由单位自行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各单位不得利用本规定规避出租审批,对同一资产年度内累计出租超过6个月而未经审批的出租事项,视同擅自出租资产行为。
各单位出借国有资产原则不得超过1年。借用给省级临时机构的国有资产,在该机构完成临时性工作后应及时收回。
第十七条 各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原则上必须通过评估确定出租价格,不得以市场调研或评审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公开竞价招租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出租合同约定及时收取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第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厅机关、参公单位以及其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形成的收入按照《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通过陕西省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上缴国库;其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形成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同步在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中履行出租出借审批程序,及时登记更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缴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应当在年度资产报告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相关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资产出租期间发生出租行为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未经审批或规避审批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故意压低招租底价、出租收入未按规定上缴或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截留或坐支出租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整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不定期对各单位出租出借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审计部门审计问题反馈,加强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前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已出租出借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补充完善审批备案手续,规范出租出借行为。本办法印发实施之后,仍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出租出借审批程序的,省教育厅将依据本办法要求相关单位终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并依据有关条例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教育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