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评选表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教语用函〔2022〕2号)精神,为激励先进、选树典型、强化示范引领,营造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浓厚氛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表彰”,现就做好我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范围
1. 市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省级及以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2. 幼儿园、中小学、高校相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教师;
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推普志愿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已退休人员可以参评。
(二)评选条件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详见附件1。
二、推荐名额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的表彰名额为180个,先进个人300名。分配我省的先进集体名额为4个,先进个人7个。本次推荐为差额推荐,各市可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1个,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高校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三、推荐评审程序
此次国家推荐评审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轮评审,采取基层公示、省级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三级公示制度。
(一)基层推荐和公示
1. 基层推荐。按照评选条件,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先进集体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2. 征求意见。拟推荐对象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拟推荐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拟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还需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3. 基层公示。拟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公示,拟推荐集体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示期均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工作实绩。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逐级申报。
(二)省级初审和公示
1. 初审推荐。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各地、各高校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拟推荐集体的工作实绩以及拟推荐人选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组织召开评审会,统筹提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拟推荐名单,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送国家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初审和反馈。国家表彰领导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对象建议名单,并反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 省级公示。省教育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单、推荐人选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向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式推荐工作报告等材料。
(三)国家复审和全国范围公示
国家表彰领导小组对推荐集体、推荐人选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表彰形式
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集体、个人分别授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从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水平和质量,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高度认识表彰的重要意义,将此次表彰作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激发语言文字工作战线活力,营造积极奋发、干事创业氛围的重要契机,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各项工作。通过评选表彰,认真总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经验,积极推进语言文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严把条件、公平公正。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以工作实绩为衡量标准,做到优中选优、宁缺毋滥。推荐的先进集体要具有可学习、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推荐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体现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凡政治上不合格、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有问题、发生过重大工作事故或舆情事件的,一律不予推荐。
(三)重心向下、面向基层。要坚持面向基层和一线,紧紧围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开展评选推荐工作。要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普成效显著的地区倾斜,向在推普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倾斜,向基层学校和单位倾斜。先进集体一般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以上单位、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先进个人一般不评选副厅局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县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评选推荐工作,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利益相关人员要主动回避,保证评选推荐的民主性、公正性、透明度。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对象,经查实后撤销其参评资格。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在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正面宣传和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义作用和先进典型的持续深入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良好风气,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宣传氛围。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为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各高校、各单位需按时报送以下有关材料:
(一)推荐工作报告(800字以内),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等;
(二)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2);
(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申报表(附件3);
(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申报表(附件4);
(五)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5)。
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报送上述材料。其中,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3种材料纸质版需加盖公章后一式2份报送省教育厅,电子版发送至省教育厅语工处邮箱。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曹军平,029-88668680、88668682(传真)
曹军平,029-88668680、88668682(传真)
王奕欣,029-88668839
邮箱:jytygc@163.com
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陕西教育厅语工处(710061)
附件:
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2. 推荐对象汇总表
5. 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