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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西安石油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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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西安石油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20-031
  • 发文字号:陕教〔2020〕41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
  • 公文时效:有效
  • 成文日期:2020-03-18
  • 发布日期:2020-03-23 15:12:05
  • 类  别:政策法规
  • 浏览次数:8630
    西安石油大学:
          你校《关于呈报〈西安石油大学章程(修订核准稿)〉的报告》(西石大〔2019〕191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订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此复。
          联系人:刘正民        电话:88668802
          陕西省教育厅
                                         2020318
          附件
    西安石油大学章程修订案
    2020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一段修订为:“西安石油大学的办学历程始于1951年创立的西北石油工业专科学校,隶属于中央燃料工业部。1958年,升本并更名为西安石油学院;1969年,学院停办改厂。1980年,西安石油学院恢复办学,隶属于石油工业部。2000年,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划转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陕西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2003年,更名为西安石油大学。2011年,入选陕西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院校。”
          序言第二段修订为:“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秉承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和延安精神,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依托石油,立足陕西,面向西北,服务全国,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能力与水平,积淀形成了“爱国奉献、艰苦奋斗、科学求实、开拓进取”的办学精神,“团结、勤奋、求是、创新”的校风,“严谨治学、诲人不倦”的教风,“积极进取、求真求实”的学风,培养了一大批为人诚实、基础扎实、作风朴实、工作踏实、开拓创新的优秀人才,为我国石油工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将第二条修订为:“学校法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电子二路东段18号,邮编710065。雁塔校区位于西安市电子二路东段18号;明德校区位于西安市丈八东路11号;鄠邑校区位于西安市沣京工业园沣京大道18号。”
          三、将第十一条修订为:“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秉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大力培养符合国家能源战略及石油石化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性应用型人才。”
          四、将第十四条修订为:“学校坚持面向世界,开放办学,积极发展国际学生教育,推进教育国际化。”
          五、将第二十二条修订为:“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用协调发展,积极探索为我国新能源、石油石化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提供人才培养、科技支撑、文化建设等社会服务。”
          六、将第三十二条修订为:“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作用。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决策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涉及重大行政事项主要由校长提出,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组织实施。党委讨论审定学校行政重大问题时,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应列席会议,其他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人选。制定学校、院系干部工作规划,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名单及培养措施。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领导人员联系专家学者工作制度,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加强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以文化人、以美育人,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健全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明确院系党组织任免调整干部的范围和程序。持续推进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全覆盖,定期开展巡察工作,加强监督,确保院系党组织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把握好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段修订为:“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八、将第三十五条修订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凝练学科方向,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四个一流”建设。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段修订为:“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2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十、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段修订为:“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职责。”
          十一、将第四十七条第四点修订为:“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十二、将第六十二条第(二)(三)(四)(五)点修订为:“(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十三、将第七十四条修订为:“学校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师生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十四、将第七十八条修订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十五、将第八十四条修订为:“学校校歌为《辉煌明天》,由陈忠实、徐剑铭作词,赵季平作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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