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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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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19-251
  • 发文字号:陕教政办〔2019〕5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有效
  • 成文日期:2019-10-15
  • 发布日期:2019-10-18 16:58:38
  • 类  别:政策法规
  • 浏览次数:12087
    机关各部(处)室:
          《陕西省教育厅工作规则》已经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联系人:牛梦            电话:88668873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

    陕西省教育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政府工作规则》《教育部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教育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教育行政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创新、廉洁机关和服务型机关。
          第三条 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并提交工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省教育厅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省教育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省教育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协助厅长工作。
          第七条 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厅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厅长委托一位副厅长主持省教育厅的工作。
          第九条 省教育厅各处室(单位)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长(主任)领导本处室(单位)的全面工作。各处室(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行政职能
          第十条 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教育改革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教育活力,加快教育现代化,推进全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健全教育事业监管体系,加强教育管理制度和治理能力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规范教育行政行为和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 更加注重教育公共服务,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加快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及各处室(单位)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须经政策法规与教育执法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规范性文件涉及省政府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制定或报请省政府制定。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上报省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和政策法规与教育执法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第十六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聘请1—2名法律顾问,参与行政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核,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教育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九条 凡行政重大决策事项,事先都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涉及机关内部相关处室(单位)的,应当事先会签;涉及省级相关厅局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政府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要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根据需要可通过实地调研、书面问卷、网上征集、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处室(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涉及多个处室(单位)参与的工作,牵头处室(单位)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省教育厅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办公室要健全重大决策落实机制,建立台账、加强督办,确保任务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二条 厅务会议、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厅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省政府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部署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全体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七条 要虚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厅领导及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信访领导接待日制度,协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二十九条 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处室(单位)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实行厅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和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厅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厅长委托副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厅长决定临时召开。
          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全程列席厅务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列席会议。
          办公室、政策法规与教育执法处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厅务会议。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二条 厅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委教育工委重要安排,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全省教育工作发展计划、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研究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研究部署或通报重点工作,研究机关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审议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重要专项工作汇报;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协调处理有关具体工作。会议组织工作由牵头处室(单位)负责,办公室协助。
          第三十四条 提请厅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主办处室报分管厅领导协调一致并审核同意后,报厅长审定。提交厅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若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应由分管厅领导先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一致,提出明确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五条 厅务会、专题会会议议题文件材料,由汇报处室(单位)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起草,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核。议题文件材料一般应于会前一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第三十六条 参加(列席)厅务会议、专题会议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十七条 厅务会议纪要由厅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事关重大的应按程序报厅长签发。
          第三十八条 厅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应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请示报告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出,重大紧急事项按要求及时办理。
          第三十九条 省教育厅召开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按照《委厅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条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厅属单位报送省教育厅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省教育厅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一条 报送省教育厅的各类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批办,并按照程序报分管厅领导、厅长阅批,转交承办处室(单位)办理;急件可同时印送承办处室(单位)办理,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公文处理责任人。处室(单位)间对公文办理有分歧意见的,由办公室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厅领导审定。
          第四十二条 以省教育厅名义印发的上行文及所有涉密文件,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签发。以省教育厅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和以省教育厅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其中,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事项,应报厅长签发或者审阅后印发。经厅长授权,以省教育厅办公室名义处理具体业务的格式化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三条 厅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应及时批阅,并批示明确意见。
          第四十四条 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五条 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六条 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省教育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教育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省教育厅领导同志代表省教育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教育厅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应按程序报厅长批准。
          第四十七条 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和外出报备制度。厅长离开西安市1天以上,应事先向省委、省政府报备;厅长出省1天以上,应事先向省政府请假,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备。其他厅领导离开西安市1天以上或出省1天以上,应事先向委厅主要负责人请假。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西安市1天以上或出省1天以上,应事先报分管厅领导和委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副处长应事先报处长和分管厅领导批准;干部应事先报处长批准。
          第四十八条 省教育厅发布涉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教育改革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四十九条 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条 省教育厅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办公室应随时掌握厅领导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一条 省教育厅及各处室(单位)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二条 省教育厅及各处室(单位)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隐藏、遮掩问题的,要从严处理。
          第五十三条 省教育厅及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培训、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四条 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殊、耍特权。
          第五十五条 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直面矛盾问题,真抓实干、埋头苦干。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在工作中空喊口号,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第五十六条 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教育厅及各处室(单位)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工作。
          第五十七条 省教育厅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要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多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不搞走秀式调研。
          第五十八条 省教育厅领导同志不为下级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教育厅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省教育厅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省教育厅2014年1月2日印发的《陕西省教育厅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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