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厅文件 » 教育厅文件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打印  
    标  题: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19-235
  • 发文字号:陕教〔2019〕254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文时效:有效
  • 成文日期:2019-09-30
  • 发布日期:2019-10-08 16:16:26
  • 类  别:高等教育
  • 浏览次数:14602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第151号令)和《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陕政办发〔2012〕122号),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决定开展陕西省2019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陕西省2019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涵盖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二、申请主体要求
          (一)个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和实践过程,做出主要贡献。
          (二)单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安排人员主持方案设计、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条件保障。
          (三)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由成果主持单位或成果主持个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三、奖项设置与申报限额
          (一)奖项设置。
          陕西省2019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拟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3个等级。设奖总数300项左右(军队院校获奖数量另计),其中特等奖50项左右、一等奖80项左右。
          (二)申报限额。
          实行限额申报,对上一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高校予以倾斜,具体限额见附件1。
          现任学校领导(包括校长助理)牵头成果的推荐数量,严格控制在学校申报限额的20%以内。成果主持人须直接组织并牵头推进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发挥主要作用,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作为成果主持人。
          四、评审工作
          (一)评审原则。
          1.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着重考察成果的实践性、创新性、导向性和示范性。
          2.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的原则。兼顾不同地域、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成果。
          3.向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优先奖励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以及在新创业教育、协同育人、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等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4.优先考虑服务国家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高素质人才培养的教学成果。
          (二)评审流程。
          教学成果奖励评审流程分为评前评后公示、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
          评审工作开始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项目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5日;评审工作结束后,获奖结果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5日。
          (三)评审组织。
          成立陕西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五、具体安排
          详见陕西省2019年本科(研究生)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见附件2、3、4、5)。
          联系人: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何文来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30日
     

    扫一扫分享本页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