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残联,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和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和《陕西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切实保障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提升我省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助力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就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送教上门是保障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重要举措。做好送教上门对于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切实保障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大意义。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送教上门工作,努力增强做好送教上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送教上门工作的实效。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办好特殊教育为目标,进一步规范送教上门工作,建立起市级统筹、县(区)落实、部门协作、普特结合、内容规范、质量较好、保障有力的送教上门工作制度机制,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切实保障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服务对象
送教上门的对象为不能到学校就读、年龄在6—15周岁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
四、基本要求
1.确定送教对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残联提供的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情况和家访情况,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作出送教上门的教育安置方式,并征求家长意见。家长有异议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并提出安置意见。
2.坚持就近送教。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送教上门对象常住地,就近指定乡镇中心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承担送教上门任务,避免出现送教对象与送教学校距离过远的问题。
3.落实“一人一案”。首次送教上门,要通过访谈了解学生现状,针对服务对象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残障类别、个人潜能等情况,与学生家长一起,参考教育部印发的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化教育方案,建立残疾学生受教育档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课程教学和补偿训练。
4.纳入学籍管理。承担送教上门任务的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送教上门对象建立学籍。为方便管理,可单独设立送教上门班。
5.保证教学课时。送教学校要根据服务对象个别化教育计划和具体情况,每月至少送教2次(不含假期),每次至少2个课时。鼓励采取多种方式提高送教质量,条件允许的,可以采取网络远程送教和现场送教相结合的方式。
6.抓好业务培训。承担送教任务的学校要选派有爱心、耐心、责任心和有一定特殊教育知识的教师负责送教工作。要加强对送教教师的针对性培训和工作指导,不断提升送教质量。
7.保障工作经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送教上门学生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按照特殊教育学校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执行,已高于该标准的地区不得降低。各地安排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时,要对承担送教上门任务的学校予以倾斜支持。要根据实际情况,为送教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补助和交通补助,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落实各项待遇政策,切实保障送教上门工作顺利开展。
8.加强检查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协同普通学校制定个别化教育方案,每学期至少入户对送教上门工作巡查指导1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送教上门工作的指导。
五、强化组织领导
1.部门分工协作。教育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送教上门的有关政策要求。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抚育和残疾学生救助,支持开展送教上门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落实送教上门有关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落实送教上门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卫生健康部门要支持做好“医教结合”工作,做好医疗技术支持和服务。残联部门要将送教上门对象纳入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配合送教上门工作。
2.落实送教要求。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送教上门工作的统筹管理,协调制定本地的送教上门工作制度,明确送教对象退出条件和方式,发挥好市级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作用,做好送教上门工作指导和教师培训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担负起送教上门工作主体责任,协调制定开展送教上门工作具体方案,落实好对承担送教上门任务的学校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倾斜政策和对送教教师的工作及交通补助,发挥好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对送教上门工作的巡查指导和送教教师的培训。要建立评价机制,加强过程管理,以市或县为单位明确统一的送教档案和记录,确保送教上门的质量和效果。
3.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宣传我国特殊教育的理念和政策,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学生家长对特殊教育和送教上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总结送教工作经验,大力表彰宣传送教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不断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