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实行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重大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各校、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建立健全本校、本单位转学制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二、备案材料
各校、各单位依据转学规定,经研究同意转学的,应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见附件);
(二)学生转学申请书;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学院或者系章);
(四)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五)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六)拟转入学校同一生源地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七)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学校公章);
(八)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九)转入、转出学校公示(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加盖学校公章)和公示无异议的说明(加盖学校公章)。
(十)相关证明材料
1. 因患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资料(加盖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
2. 因有重大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证明单位章);
3.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因素需转学的,出具参军、退役或休学等相关证明;
4. 研究生转学需补充提供专业导师出具的接收证明。
三、备案程序及时间
学生应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备案所需材料,省内转学的,经双方学校协商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送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备案。跨省转学的,经双方学校协商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转学必须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离校或接收手续。
为了便于转学学生的学业衔接,省教育厅集中在每年寒暑假期间办理转学备案工作。各校、各单位应于每学期结束前1—2周内由学校报送相关材料,其他时间不接收备案材料。转学手续完成后超过3个月未向省教育厅报送备案材料的(以《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签字时间为准),省教育厅均不认可其转学行为,一切责任由学校承担。
学生转学备案受理后,省教育厅将于寒暑假期间将备案结果集中反馈学校。
四、有关工作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权限下放至高校,进一步落实和扩大了高校办学自主权,同时,也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校是学生转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校出现的违规转学行为负主体责任。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力量,按照《规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尽快修订并完善本校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校内办理的时间、程序及条件并将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对转学实施细则未进行备案的高校,暂不接收其转学材料报送。
省教育厅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大对各校转学备案工作的检查力度,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对经查实的学校违规转学行为,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于违规转学的学生,取消其转学资格;因违规转学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追究学校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附件: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