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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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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18-104
  • 发文字号:陕教〔2018〕67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公文时效:失效
  • 成文日期:2018-04-16
  • 发布日期:2018-04-18 17:36:13
  • 类  别:义务教育
  • 浏览次数:62176
    各市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按照《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的部署,陕西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决定联合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治理范围为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治理任务主要是,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增加学生课外负担,增加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的培训行为。通过治理,坚决取缔无证、无资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制止涉及中小学主要学科课程的超前、超纲教学,强化应试等现象;纠正个别在职教师在校内未按教学计划和进度授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现象;杜绝校外培训机构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二、建立责任机制
          我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坚持省级部署监督,按照属地原则,市级统筹安排,县区为主,部门协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联合开展治理行动。省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制定、完善各项审批、备案、登记等政策规定,并互相配合,做好督查工作。
          各市(区)相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安排布置,指导县(区)具体实施治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治理行动的效果。市政府所在地区要进行市区联合督查。
          各县(区)要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街道办(乡镇),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治理。
          在治理中坚持“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对于无证、无资质、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分别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查处;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超前、超纲教学的现象,教育部门要主动制止,并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在职教师未按教学计划和进度授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的行为,教育部门要严肃处理。
          中小学校要在全体在校学生中进行摸底,全面普查登记每一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及时将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主要参考。
          三、突出工作重点
          (一)开展安全大排查,停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校舍、食品、卫生、消防、安保和校车等开展安全大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办学机构,责令立即停办整改;对问题严重、整改不落实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二)依法整顿各类违法违规办学招生行为。
          1.清理无证非法办学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对辖区校外培训机构认真进行一次拉网式摸底排查,重点摸清无照无证和有照无证培训机构的情况。无照无证类,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有照无证类,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2.杜绝“一证多址”办学行为。按照“一校一证”的原则,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址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擅自设立分校或擅自布设办学网点等“一证多址”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查处,限期整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登记注册的有关文化教育咨询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法查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工商登记事项和企业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以及对无照经营、超出经营范围的教育培训经营行为的依法查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无证从事学生文化教育类培训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对证照不全、超出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企业依法查处。
          3.整治以“应试”为导向的各类培训班。坚决清理和取缔违规举办的各种补习班、辅导班、兴趣班、提高班和特长班等,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切实减轻学生校外负担。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区)教育部门要在官网上向社会公布辖区内符合相关要求、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培训机构要建立“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引导家长和学生理性选择校外培训机构。
          4.整顿虚假违法招生广告(简章)。建立健全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登记制。校外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刊播散发。发布广告(简章)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不得擅自更改。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的监督检查。 对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随意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或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整顿乱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牵头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审查学费、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严肃查处无证收费和巧立名目、擅立标准、霸王条款、只收费不开票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纠正实际收费高于备案收费标准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严查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或者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的各类竞赛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严查公办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行为,严查公办学校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违规行为。 
          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坚决查处公办学校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教学或培训,对公办学校及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为校外培训机构招揽生源等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四、明确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4月中旬)。各市教育、民政、公安、物价、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要建立全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整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开展此项活动的组织部署、联系协调、信息收集和政策舆论宣传等。各县(区)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媒体宣传,在辖区内广泛宣传动员,给办学者送政策上门,使全社会对依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形成共识。
        (二)全面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4月下旬-5月底)。各县(区)建立由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物价等部门参与,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开展拉网式排查的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对本辖区的有关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由教育、民政、物价、工商、公安、食药监等部门联合对辖区所有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办学标准对相关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限期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对排查出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销号治理。各市教育、民政、人社、工商行政部门要将排查摸底情况分别报省级相关部门。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6月-11月)。各县(区)通过部门联合执法,对无证非法办学、“一证多址”“超范围”办学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进行取缔。同时,注意做好学生分流、善后工作。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市、县的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联合督查。
          (四)巩固总结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3月)。针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成效,巩固整治成果。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4月-5月)。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清理整顿结果和后续管理整章建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指导进一步整改落实、并将相关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整顿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事关千家万户、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市(县、区)相关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本次专项行动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设立专项监督投诉电话,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同时按照工作步骤阶段及时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方案、摸底情况表册、总结等)。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专项整顿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注重政策衔接。各部门既要明确职责分工,又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校外培训机构的全程监管合力和运作机制,确保整顿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三)加强引导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注重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治理的举报电话和邮箱,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办学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各市(县、区)相关部门要于2018年4月30日(星期一)设立公布投诉电话。
          (四)强化督查指导。各地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加强对基层工作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同时,要及时总结改革经验,推广有效经验做法,完善各项制度,加快建立长效机制。
          请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2018年4月30日(星期一)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及局级负责人、具体职能处室(科室)、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后续工作进展也请及时报送。
          省教育厅联系人:牛新平    电话:029—88668663
          邮箱:jjyc2010@163.com
          省民政厅联系人:闫红      电话:029—63917527
          邮箱:421216440@qq.com
          省人社厅联系人:王莹      电话:029—63915087
          邮箱:232573386@qq.com
          省工商局联系人:赵阳      电话:029—86138208
          邮箱:1016186458@qq.com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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