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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教育事业统计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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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关于开展全省教育事业统计核查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17-458
  • 发文字号:陕教发办〔2017〕16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失效
  • 成文日期:2017-11-10
  • 发布日期:2017-11-10 15:52:01
  • 类  别:发展规划
  • 浏览次数:6437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厅属中等职业学校,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监督体系”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积极推进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监督问责,着力增强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着力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着力提升统计工作服务水平,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决定开展全省教育事业统计质量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全省核查时间:2017年11月初至12月中旬。
          省教育厅抽查时间:2017年11月21日至11月24日。
          二、核查方式
          本次核查工作以各市(区)及所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自查和省教育厅核查专家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档案资料、数据报表、随机问询等形式开展核查工作。
          三、实施步骤
          核查分为部署、自查、督查和整改四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11月上旬)制定核查工作方案、组建核查专家组,并印发相关文件,通知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部署教育统计核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11月中旬)。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厅属中等职业学校对照核查内容和要求,部署本辖区(校)内自查自纠工作,做到自查工作全覆盖,不留空白。
          (三)督查阶段(11月下旬)。省教育统计核查专家组至被抽查单位实地核查、督查,并实时反馈、限期整改核查出的问题。核查专家组具体行程由各组联络员与被核查单位联系,经各组组长同意后确定。
          (四)整改阶段(12月下旬)。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全面查漏补缺,对标整改,确保做好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四、核查范围
          拟抽查西安市、宝鸡市、延安市教育局及辖区内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中小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拟抽查延安大学、西安财经学院、宝鸡文理学院、西安文理学院、西安翻译学院、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西安职业技术学院、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等10所高等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五、核查内容
          本次重点核查统计法律法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专(兼)职人员配备情况,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和列支情况,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专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移动存储器等)配备情况,历年报表档案资料存放情况,落实布置会、汇总会制度、在线业务培训情况,以及教育统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各市县、各学校实际,主要核查的内容还包括:
          (一)市、县(含开发区)核查内容主要核查学校数与教学点数、在校生数、专任教师数、农村留守儿童数、小规模学校、大规模教学点、普惠性幼儿园数、计算机台数、图书册数、固定资产总值等指标数据填报及变化情况。
          (二)学校核查内容。基础教育及中等职业学校重点核查在校生数、学生变动数、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变动数、办学条件等指标数据填报及变化情况;高等教育学校重点核查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教职工数、专任教师数、固定资产总值、校舍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图书等指标数据填报及变化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教育统计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开展统计的思想,加大统计执法宣传力度,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秩序。
          (二)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成立本级核查组,部署辖区(校)内教育统计核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并以书面形式于11月24日(星期五)前报送至省教育信息化中心(原电教馆,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南段3号),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三)省教育统计核查专家组由国家、省级教育事业统计专家,教育部、省内外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教育事业统计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分组开展核查工作。被抽查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各项检查内容准备工作,派出负责学籍管理、教职工信息管理和事业统计等负责同志各1人随核查组配合工作。
          (四)核查组发现并反馈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及时督查并限期整改。有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核查组工作期间,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姬景聚(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029—88668669 
          宋 佳(省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029—62396028
          邮 箱:1471948821@qq.com 
          邮 编:710016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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