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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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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17-415
  • 发文字号:陕教规范〔2017〕12号
  • 发布机构:中共陕西省委高等教育工作委员会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文时效:失效
  • 成文日期:2017-09-26
  • 发布日期:2017-10-13 10:09:29
  • 类  别:政策法规
  • 浏览次数:14465
    各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陕发〔2016〕1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省第13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扎实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四个一流”建设、追赶超越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实质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1.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与博士学位授权点初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与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以及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申请自主审核单位。(省教育厅牵头)
          2.改进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支持高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结合自身办学特色,按照教育部本、专科专业管理规定设置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新专业。引导高校调减现有专业,特别是“同质化”严重的专业。实行备案专业绿色通道制度,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可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并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开展新设专业检查、专业认证评估、师范类专业引导性评估等工作,加强专业建设的评估检查,促进专业内涵建设。(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牵头,各高校落实)
          (二)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3.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着眼高校长期发展实际,采取总量控制的办法,坚持“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财政支出总额不变”的原则,满编、超编高校以2012年底实有在编人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台账数),空编省属高校以编制数为基数,今后对有空编的,在编制限额内满足需求;对满编、超编的,按“退一进一”(以上年度人员台账减少数为准)的原则,保障高层次人才引进。(省编办、省人社厅牵头,省教育厅、各高校配合)
          4.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高校按照生师比的合格标准核定岗位总量、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及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相关规定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中级岗位、初级岗位结构比例。高校三到六级职员岗位、二到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省人社厅核准后,由学校聘用,其他岗位由学校自行聘用。(省人社厅牵头,省教育厅、各高校配合)
          5.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省编办牵头,省委高教工委、省教育厅及各高校配合)
          (三)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6.优化高校进人环境。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定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高校在《陕西省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4〕19号)基础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采取备案制,空编省属高校在编制空缺数内确定入编人员、满编超编省属高校在2012年底实有在编人员基数内确定入编人员。切实落实高校人事自主权及用人主体地位,营造便利环境,提供高效服务,及时总结经验,规范服务流程,提高工作实效。(省编办、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牵头,各高校落实)
          7.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在坚持“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财政支出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等方式,积极探索新的用人方式,形成灵活的进出机制和竞争择优的使用机制。(省人社厅牵头,各高校落实)
          (四)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8.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全面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由各高校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审工作方案,职称评审办法、评审工作方案和年度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暂无条件实施教师职称自主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要建立科学的教师职称评审权力运行监管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牵头,各高校落实)
          9.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高校要将教师师德表现作为评聘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的考核评价权重,分类型、分层次、分学科领域科学设置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推行“代表性成果”和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实际贡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牵头,各高校落实)
          (五)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10.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高校可根据备案人员总量、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结合本校实际和发展需求,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省人社厅、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各高校配合)
          11.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充分考虑高校特点,参考在陕部属高校的工资水平,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高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广泛征求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分配办法须在本单位公开,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省人社厅、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各高校配合)
          (六)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12.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深化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统筹提高基本支出占比,逐步提高并落实生均经费补助标准,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权。高校要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作用,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完善内控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要依法加强对高校的审计监督。(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牵头,各高校落实)
          13.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适当下放高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在落实《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的基础上,提高一次性处置资产的金额标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适当扩大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自主权。(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牵头,各高校落实)
          (七)深化高考综合改革。
          14.按照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继续深化高考综合改革和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完善改革方案,稳步推进改革。(省教育厅牵头,省招办及各高校配合)
          (八)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15.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不断提升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强化院(系)党的领导,严格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鼓励实行院(系)党政领导交叉任职,进一步完善二级院(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校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教工委牵头,各高校落实)
          16.加强制度建设。高校要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权,强化章程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基础作用。完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对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抓紧修订完善校内各项管理制度,使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使高校发展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各高校落实)
          17.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不懈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提高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省委高教工委、省教育厅牵头,各高校落实)
          三、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18.加强协调与指导。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推进。要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防止“同质化”。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高校的支持政策。(省委高教工委、省教育厅牵头)
          19.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支持高校适应创新发展需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委高教工委、省教育厅牵头)
          20.营造良好改革环境。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依托“互联网+”,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审批流程,精简批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省教育厅牵头)
          21.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均应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省教育厅牵头,各高校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中共陕西省委高等教育工作委员会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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