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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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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关于做好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17-124
  • 发文字号:陕教〔2017〕100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
  • 公文时效:失效
  • 成文日期:2017-03-29
  • 发布日期:2017-04-01 16:33:52
  • 类  别:民办教育
  • 浏览次数:7798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的要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不再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现就做好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辖区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从2017年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广告法》等法律及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有关要求,自行印制招生简章广告,依法依规开展招生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地方监管责任。必要时会同同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物价、民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做好本辖区内民办学校招生活动的监管工作,共同促进民办学校提升办学水平,规范招生秩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干部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积极转变观念,加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根据“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单位审批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管理工作,依法受理投诉举报,负责调查核实,查处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工作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注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全称、办学地址、学校类型、办学内容、主管部门、办学许可证号。注明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开设课程、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联系人、毕业(结业)证书类别和颁发的办法等内容。每年5月底前,各民办学校须将本校招生宣传计划、招生简章广告原件(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印制的招生简章广告成品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查。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清晰、规范合法,不得违反广告法、教育法和我省相关规定。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用语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有“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不得许诺与教育、培训、升学、考试相关的信息内容;不得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不得宣传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的联合办学、中外合作的教育项目。招生简章和广告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事中事后管理,严厉查处违法办学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覆盖民办学校招生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民办学校招生活动监督检查制度。要持续开展“放心上民校”活动,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为主要方式,重点检查在学校官网、互联网、纸媒、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上发布的宣传广告,将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情况纳入年度检查和换(颁)发办学许可证工作。
          要加大对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建立民办学校发展档案,收集整理学校诚信办学信息,作为办学活动评价依据。要依托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本辖区内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基本信息,及时发布年度检查结果和违规办学的处罚信息。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拓展社会公众对民办学校招生活动监管的参与度,营造自觉守信,依法办学,诚信招生,公平竞争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陕西省教育厅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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