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外国语培训学院:
你院《关于陕西外国语培训学院变更举办者的请示》(陕外培〔2017〕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审查研究,同意你院举办者由郑军、杨龙、夏少斌变更为郑军。
请新举办者切实履行举办者应尽责任和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落实学院法人财产权,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对学院章程有关内容作出调整,并按照法律及章程规定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确保学校稳定安全。
此复。
陕西省教育厅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