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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教育经费统计编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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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教育经费统计编报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17-007
  • 发文字号:陕教〔2017〕3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文时效:失效
  • 成文日期:2017-01-03
  • 发布日期:2017-01-06 14:56:30
  • 类  别:财务管理
  • 浏览次数:3693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按照教育部财务司、财政部科教司《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编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773号)的要求,为做好2016年陕西省教育经费统计汇总工作,确保各市(区)、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及时、准确上报汇总数据,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统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修订后的《2016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和可比性原则,认真填报各项报表,并在与上年数据比较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数据的审核、校验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逐县、逐校进行认真核对,严禁虚报漏报、随意改动数据。
          (二)加强部门合作。各级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合作,加强数据审核,“公共财政教育支出”数据原则上与公共财政预算“205教育支出”的决算数保持一致。若数据有差异,应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据实填报,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说明理由。
          (三)严格填报口径。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教育收费(包括保育教育费,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和社会捐赠,不得计入财政性教育经费。
          二、各市(区)教育局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逐校填报。各级各类学校、公办幼儿园、教育行政单位、教育事业单位、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等均需逐校(单位)进行填报;如民办幼儿园、成人小学、成人初中、成人高中、小学附设幼儿班以及属于同一预算单位的农村小学、教学点逐校填报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2016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要求合并填报。
          (二)加强核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数要同教育事业统计进行核对。如数据差异较大,应分析查找原因,并加注说明,尤其不要遗漏民办幼儿园。
          (三)自编代码。2016年需增加的技工学校、教育行政单位、教育事业单位、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等要逐校(单位)按《2016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制度》中的编码规则新增并填报。
          (四)代码下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通过教育经费统计代码管理系统,将已维护完成的学校(单位)代码导出后,提前发送给所有填报学校(单位)。
          (五)联合填报。
          1.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的教育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单位分别填报教财基2表,并送同级教育部门汇总。其中,“学生数”指标只填报学习和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员数,一年以内的短期培训学员数在 “附2:短期培训人数”指标中填报。
          2.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类07款03项“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的财政支出和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08款03项“进修及培训-培训支出”的财政支出,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填报教财基补表,并送同级教育部门汇总。
          (六)各市(区)的职业技术学院(含中职)、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省属高校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依照学校所辖区由各市(区)教育局负责统一布置, 参加全市汇总。省直管县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等各个开发区统一参加所在地域市级教育局汇总。
          (七)各市(区)在填报农村中小学基表时应注意与各项投入机制政策及有关专项经费文件相结合,尤其应注意避免漏填错填专项经费现象,凡自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发的资金文件必须计入当年收支中。由省级统一采购以物品形式下发各市(区)的资金由省本级统一填列,各市(区)不再填列该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八)附设班与主校学校类别不同的,不能与其主校合并填报,特别要注意高等学校附设中职班、各级各类学校附设幼儿班要分别填报。软件不提供自动拆分功能,只能采取手工拆分方式分别填报。
          (九)根据《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36号),在“工资福利支出”下增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科目(30108款)和“职业年金缴费”科目(30109款),并将原“社会保障缴费”科目(30104款)名称修改为“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据此,教育经费统计支出表中“工资福利支出”下“社会保障缴费”指标的填报口径,相应调整为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科目(30104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科目(30108款)和“职业年金缴费”科目(30109款)之和数填报。
          (十)各地上报的汇总数据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县级数据。县级单位所辖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独立师资并按学校体制管理的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不含行业、部门机关办的党校和行政学院)、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类07款03项“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的财政支出和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08款03项“进修及培训-培训支出”的财政支出的基表数据。
          2.地市级数据。地市级单位所辖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独立师资并按学校体制管理的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不含行业、部门机关办的党校和行政学院)、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类07款03项“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的财政支出和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08款03项“进修及培训-培训支出”的财政支出的基表数据。
          3.上年数据。按上年汇总上报数填报,涉及到的人口、经济等数据以决算数填报。
          (十一)根据工作安排,教育部、财政部于2017年3月底召开全国汇总教育经费统计汇总会。请各市(区)教育局、财政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在2017年3月1日前完成本地区2016年教育经费统计的汇总工作。全省统计报表汇总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十二)分析报告。
          各地须认真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对以下几个问题应进行重点分析:
          1.教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情况以及与上年相比的增减情况和原因;
          2.公共财政教育支出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各级教育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情况;
          3.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的政策措施和经验;
          4.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情况;
          5.政府对民办学校、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投入情况;
          6.2016年全年教育经费统计季报表中各个指标的第5列(预算执行数)数据与《教育部门教育经费总收入表》(教财综1附表)相同指标的第3列(地方)数据差异的原因分析。
          三、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凡附属设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高等学校,按照全省统一口径将有关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经费统计报表报所辖区(县)教育部门进行汇总统计。
          (二)各学校在填报基表时应注意基本情况数据与上年数据的可比性,加强收入支出数据与年终决算数据的对比,财政补助收入及经费拨款数应与决算数据一致,支出明细条目表应按照财政部有关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口径进行填报,避免差距过大现象发生。
          (三)凡涉及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的高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务必与省级下发资金文件对照并如实反映在当年经费统计报表中。
          (四)非省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仍采取属地统计办法,培训及上报工作由市(区)教育局布置,各学校按填表说明填写后按照市(区)教育局统一安排上报,参加全市汇总。
          (五)2016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年报软件和省属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代码将上传至全省教育经费统计群中(QQ群号364048646),请自行下载安装使用。《2016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制度》及软件使用手册均含在软件中,请自行打印。
          (六)各校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报,省属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务必于2017年1月9—13日内派专人将纸质报表一式一份和上报电子数据送省教育厅。同时,请省属技工学校于2017年1月9日前将上报电子数据另行送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电话:87294654,邮箱pxc01@126.com)。
          对不按时报送的学校,省教育厅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中将不再反映该校的资料,并对其各类收费项目申报予以暂时停办,待其补报后恢复。
          报送地点:康桥宾馆三号会议室(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交大一村)
          联 系 人:张蕾
          电    话:029-82668579
          邮    件:360657786@qq.com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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