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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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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关于核准《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章程》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16-470
  • 发文字号:陕教〔2016〕235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
  • 公文时效:失效
  • 成文日期:2016-10-14
  • 发布日期:2016-10-17 11:24:44
  • 类  别:政策法规
  • 浏览次数:6835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章程〉的请示》(陕工商院发〔2016〕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现予核准。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联系人:王洪飞            电话:029—88668805
          附件:《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章程》
    陕西省教育厅
    2016年10月14日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简称“陕工商院”;英文名称为“Shaanxi Business College”,简称“SNBC”。学校前身是陕西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4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更名为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地址是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北街41号。
    第四条 学校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陕西省教育厅主管。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现代服务业发展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全面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努力创建特色鲜明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积极拓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学校以工商管理、经济管理、现代服务类专业为主,相关专业协调发展,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是“厚德、强技、敬业、有为”,校风是“乐学、勤思、实践、创新”。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按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培养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依法接受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学校尊重和保障教职员工、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
    (五)积极改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六)保障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中心工作是教学,其他工作服务和服从于中心工作。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探索和完善学校与企业“双主体”培养、“产学研”结合的职业人培养模式,发挥学校与企业各自在知识传授、素质养成、技能训练和创业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共同组织教学和技能训练,使学生接受良好的大学文化熏陶和一流的职业技能训练,为成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业务精英打下坚实基础。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职业为根本,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树品牌,以创新促发展”和“质量立校,师生为本,立德树人,造福社会”的办学理念,大力推行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学校与学校合作,校内学习与社会学习相结合的开放式办学模式,努力开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采用课堂教学与职场训练相结合、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相结合、课业考核与岗位考核相结合的“三结合”教学方式,课堂学习、职场实战、赛场竞技并举,培养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过硬职业技能并具有大学文化素养和创新精神的职业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运营和管理。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系、独立设置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中心、实验室、基地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系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制定学系的发展规划,组织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制定学系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设置内部业务机构;
    (五)负责系聘岗位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六)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教学经费和资产;
    (八)负责学系社会服务活动;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中心、实验室、基地等)的职权参照学系执行。
    第三十条 学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教职员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参与讨论本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行政领导班子行使职权,并对本系工作履行监督职能,领导系群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系设系主任一人。系主任是学系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的教学、学科、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系设副主任若干人,协助系主任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学系设立若干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本系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材选订、学生实践实训工作安排等。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节 群众组织、民主党派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等职能。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职工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四)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合格人才。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教师发展中心。
    第四十六条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四十八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三)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取得满足学历条件后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监督权、建议和申诉权;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对学生就业创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五十三条 校友是指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总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陕西工商职业学院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校友总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第七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和保护。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努力增加办学经费,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学校对资金贡献者和引资有功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预算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及财经委员会制度。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标、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标为由学校中英文名称、并蒂莲、流动的水三部分组成的双同心圆形徽标。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旗面,旗面正中是白色中英文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校标。校旗规格:192×128cm。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陕西工商职业学院校歌》。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4月29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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