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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署2016年下半年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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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关于部署2016年下半年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16-391
  • 发文字号:陕教师办〔2016〕40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失效
  • 成文日期:2016-08-31
  • 发布日期:2016-09-01 11:44:49
  • 类  别:教师管理
  • 浏览次数:7794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教师厅函〔2016〕4号)、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1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6〕117号)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陕教规范〔2014〕13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201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笔试报名与考试时间。
          报名时间为2016年9月6日—9日,考试时间为11月5日;
          (二)面试报名与考试时间。
          报名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16日,考试时间为2017年1月7日—8日。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及专业条件。
          1.学历条件。(1)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报考中等学校(含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3)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2.专业条件。申请人笔试、面试科目均须与申请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具体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指导和解释为准。
          (三)身心条件。
          1.中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体检执行《关于做好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16〕4号)相关规定(注:乙肝项目不作检查)。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幼儿园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四)户籍条件。
          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原则上应为陕西户籍(以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为主)或在陕就业人员(持有在陕居住证或档案托管合同书),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在就读学校办学所在地就近参加笔试、面试和认定。具体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为准。
          (五)报名范围。
          已取得相应学历的社会人员、陕西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应为四年级及以上)和在读研究生(凭就读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参加报名和考试)。
          三、报名形式及考试科目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采取网上报名,报名网址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考生可通过报名网站查询考试科目,免费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并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行购买书籍复习和备考。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不指定教材,也不指定和委托各种培训及包过班。
          四、资格审查
          为方便考生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环节不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考生应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违反而造成信息有误,其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网上报名后,由各市教育考试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开展网上确认有关工作,及时对本地所有报考考生信息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确认(仅检查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姓名等文字信息是否规范)。面试报名的资格审查另行安排。
          五、报名咨询
          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及各市考试机构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相关考务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和认定机构咨询电话见附件1、2。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严把教师入口关,健全教师管理机制,提高教师队伍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各级考试承担机构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面负责和协调本考区的考试工作。
          (二)加强安全保密。
          各级考试承担机构要始终把安全保密工作放在首位,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切实做好考试试卷、面试光盘、加密锁等材料的运送、发放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确保各项保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坚决杜绝任何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各级考试承担机构要加强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协调本地公安、信息等部门,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和现代化技术手段,笔试和面试期间对各考点周边各种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密监控,着重打击和防范有组织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进行舞弊的行为。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要及时稳妥处理,对重大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并按照考试预案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确保考试平稳顺利。
          (四)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各考试承担机构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梳理考试的各个过程、各环节工作,做好自查和排查工作。对考试过程中突发事件,要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教师资格考试试点期间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教试中心〔2012〕110号)进行应急和处置。严格执行考试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值班工作,杜绝出现失密、泄密和集体违纪、舞弊等重大事件。
          (五)加强过程监督与管理。
          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级考试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各级考试承担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务必做好考试考务各项准备工作,指定好考试工作方案及突发事件处理预案,配齐配好硬件设备,加强考试考务管理和考官队伍建设,落实保障制度,确保考试平稳顺利,万无一失。各地考试方案应在考前一周书面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在考前和考试过程中对各地考试考务的准备及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教师资格考试属我国法定职业资格考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考试机构应充分认识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切实履行职责,把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抓实抓好。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提供虚假证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以骗取教师资格论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场收缴虚假证件,并及时将其基本信息(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和虚假证件送交至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
          联 系 人:韩润社 杨红庆
          联系电话:029—88668691(兼传真)
          电子信箱:snjszgzx@126.com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附件1
    陕西省各市(区)考试管理中心考务咨询电话
    西安:029-87809685
    宝鸡:0917-2790616
    咸阳:029-33283213
    铜川:0919-3192301
    渭南:0913-2021210
    延安:0911-8206005
    榆林:0912-3231926
    汉中:0916-2255449
    安康:0915-3207779
    商洛:0914-2322792
    杨凌:029-87033912

    附件2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西安市教育局  029-87274558
    宝鸡市教育局  0917-2790772
    咸阳市教育局  029-33328071
    铜川市教育局  0919-3192396
    渭南市教育局  0913-2053183
    延安市教育局  0911-2160802
    榆林市教育局  0912-3529395
    汉中市教育局  0916-2626674
    安康市教育局  0915-3216119 
    商洛市教育局  0914-2317722
    杨凌示范区教育局  029-8703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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