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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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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16-347
  • 发文字号:陕教〔2016〕103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
  • 公文时效:失效
  • 成文日期:2016-07-15
  • 发布日期:2016-07-21 16:05:27
  • 类  别:政策法规
  • 浏览次数:9457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请示》(渭职院字〔2016〕3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省教育厅决定予以核准。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联系人:王洪飞        
          电话:029—88668805
    陕西省教育厅
    2016年7月15日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于2005年4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在原陕西省渭南中医学校、陕西省大荔师范学校、陕西省蒲城师范学校、陕西省渭南农业学校基础上合并组建。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5年创建的“同州实业中学堂师范部”。百余年来,培养了大量各类专业人才,广泛分布在教育、卫生、农林、畜牧各个行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维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渭南职院”;英译为Wein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简称“WVTC”。
    第二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科教园区。学院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可设多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院的机构,均为学院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办学规模报陕西省人民政府核定。
    第四条 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以校地联动,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为办学模式,全方位为地方、为行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院秉承“和谐建院、质量立院、特色兴院、人才强院”的办学理念和“明德、笃行、精技、强能”的校训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教学创新,提高综合办学实力和人才培养工作水平,把学院建设成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科技应用与开发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由渭南市人民政府举办,教学业务管理接受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学院实际,支持并鼓励学院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推动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
    (二)申报和调整专业,自主进行专业建设;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院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培训,适度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三年制高职为主。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双证书制度。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技能证书。
    第十九条 学院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二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自身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权,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落实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立德树人,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中层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 考核和监督;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六)领导和做好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德育工作,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
    党委会议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拟定专业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第二十六条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基本原则为:集体讨论、民主集中、院长决定。
    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学院行政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或需要提交党委会审定的问题。
    副院长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向院长负责。
    学院实行校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设院学术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每个二级学院拥有1至3个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权力。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力。
    第二十九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院内设机构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网络中心及职业技能鉴定站(中心、点)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学院设立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学院与二级学院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享有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权力,对二级学院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是学院的内设教学机构,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职能,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团建设等各项工作。学院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院与二级学院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原则,在教学中以课程改革为引领,实验实训建设为支撑,强化职业能力培养;在专业建设中突出核心专业的龙头作用,带动专业群建设。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二级学院正副院长(或正副主任)、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提出,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行政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单位党建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根据实际设立学术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在学院指导下开展活动,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任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聘任工作按照举办者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高职教育发展需要,聘请企事业单位专家、教授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定期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教研成果、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维护学院的荣誉、秩序和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高技能人才。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学院鼓励中青年教师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提高学历学位层次。
    学院支持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师申诉制度,成立教师院内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深造学习和参加技能竞赛、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维护学院的荣誉,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其他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对考取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的学生发放相应证书。
    第五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以及原陕西省中医学校、陕西省大荔师范学校、陕西省蒲城师范学校、陕西省渭南农业学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客座教授、兼职教师。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联谊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八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经委员会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防范财务风险。财经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学院重大经济事项,为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六十条 学院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和经济政策等事项的研究决策。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三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内部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及各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标 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标以举世闻名的西岳华山为切入点,以其标志性的西峰为设计元素,标明学院所在地域。如图:
    华山、三河、船帆、祥云的结合,象征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承载着渭南人民的希望,四校合一,同舟共济,扬帆起航,前程似锦。
    第六十七条 学院以组建基础之一的原陕西省大荔师范学校前身同州实业中学堂成立时间1905年作为记史起始点,确定10月16日为“校庆日”。“逢五逢十”年份“校庆日”,由学院统一组织庆典。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学院党委会议审定,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
    本章程修订时,须按照核准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根据学院章程制定的学院规则、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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