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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汉中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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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汉中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16-346
  • 发文字号:陕教〔2016〕104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
  • 公文时效:失效
  • 成文日期:2016-07-15
  • 发布日期:2016-07-21 15:59:28
  • 类  别:政策法规
  • 浏览次数:8525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汉中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报告》(汉职院字〔2016〕2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省教育厅决定予以核准。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联系人:王洪飞        
          电话:029—88668805
     
    陕西省教育厅
    2016年7月15日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2004年9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汉中市人民政府在原汉中教育学院和汉中师范学校、汉中市卫生学校、汉中农业学校、汉中财经学校基础上合并组建了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始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育人为本,务实创新,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活校”的办学理念,努力建设陕南盛名、西部知名、全国有名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依法治校进程,规范学院办学行为,实现学院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为:汉中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为:HANZHO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院简称:汉中职院。
    学院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316国道西侧81号。
    第三条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列入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序列,建设与发展纳入陕西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汉中职业技术学院为汉中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汉中市人民政府领导,教育教学工作接受陕西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学院是事业单位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道路;坚持以内涵建设为重点,着力培育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基层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把学院办成陕南盛名、西部知名、全国有名的高职院校。
    第六条 学院办学定位是:立足汉中,面向陕西,走向全国。夯实办学基础,凸显办学特色,打造优势品牌,扩展办学层次,争创一流高职。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院的校训是“尚德 自强 乐业 创新”。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为汉中市人民政府。学院实行省教育主管部门、市政府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核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除学院党政正职由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任免外,学院党政副职由中共汉中市委任免;学院副处级干部由学院党委考察、任免,报中共汉中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按照学院办学规模和发展目标,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高职院校的经费标准,按期足额拨款,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依法保护学院、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支持学院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鼓励学院和其他兄弟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协作办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享有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办学自主权,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制定学院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办学方向,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八)依法享有对汉中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资产、财政资金和学院合法收益的管理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研活动的经费和财产挪作他用;
    (九)学院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学费,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依法接受汉中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向社会输送合格毕业生,并根据社会需要和自主办学条件,积极承担继续教育和短期培训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各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四)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七)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生对象和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 学院主要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以三年制高职为主体,适当招收初中毕业生五年一贯制。根据需要灵活实行弹性学制。同时开展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和各类岗位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实际,逐步扩大办学规模,办学规模报省政府核定。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办学活动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的各项工作必须以教学为中心,服从、服务于人才培养工作,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学生良好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的培养,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非学历教育(培训)两种形式,以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在国家政策许可下,开办本科层次的学历教育。
    第十八条  接受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期限,学业成绩和职业能力经学院和职业能力鉴定机构考核,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毕业时由学院按照规定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未完成学业或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发给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十九条 接受高等职业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由学院发给载明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院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突出以实习、实训为主的实践教学,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大力实施学位提升工程、骨干教师工程、双师素质工程、名师工程、教学团队工程,聘请行业企业一线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培育教学、实践、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期中教学检查与全学期教学评价、学生评教与教师评教相结合的课程评价机制;形成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督导室、教务科研处、教学系部四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通过督导巡查、学生评教、信息反馈等形式,加强对人才培养工作的全面监控,稳步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以构建数字化校园为目标,逐步实现教学管理、教学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后勤与服务管理的数字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专业设置紧密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传统专业改造与新专业设置相结合,巩固相对稳定的农林类、教育类、医学类、经济管理类、机电类、土建类等专业群,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改造、现代服务需求提升等因素,培育设置新专业,形成特色鲜明的专业群,高职专业设置控制在40个左右。
    第二十六条 学院科研工作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技术服务、科技成果开发推广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知识创新为目的,全面提升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学院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院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学院实施“集团化办学”,依托“汉中职业教育集团”,推动政校、校企、校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
    第二十八条 学院坚持对接汉中经济社会发展,发挥资源优势,开展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
    (三)推进学院党内民主建设,推进党务公开;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五)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干部的任免;
    (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研究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干部任免事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
    (七)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统筹抓好教学科研人才、行政管理人才和后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八)领导学院纪委工作,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按规定应当由院党委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三)主持制定党委工作计划、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调好学院党委、行政、群众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七)负责抓好党委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召集民主生活会,做好党委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的换届选举工作;
    (九)按规定应当由党委书记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确定议题。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具体按照《中共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制度》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汉中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担负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院行政工作条例》及其他规定,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标准;
    (二)提请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以及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学院的办学方针,组织编制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学院管理体系;
    (四)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建立和完善学术道德规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六)组织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代表学院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七)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计划,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八)拟订和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及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依法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九)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提议修订学院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系(部)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行使管理职权。
    学院院长办公会具体按照《汉中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协调运行、职能部门实施的工作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完成办学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领导班子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活动审议机构。人数为不低于15人,其中担任院级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数量既具有理论素养,又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双师型”教师。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履行《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专业设置、调整及发展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为学院以下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发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依职权直接撤销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履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由院内外专家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学院教学工作的全局性决策和学院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指导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建设;
    (三)听取和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监督检查、指导教学及教务管理工作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五)审议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有关教务、教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对学院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为教学工作服务;
    (八)仲裁协调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九)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行使职权,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规定,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民主党派等在学院建立相应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部、中心)在学院统一领导和制度规定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教学科研资源,负责本系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事业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并报批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水平,善于教书育人,具有教师资格和专业资格证书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制: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标准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享受福利待遇,获得公平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重要决策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聘约规定的权利;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秩序和利益;
    (四)教学、管理、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履行职责义务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职责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以及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学院保障教职员工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教职员工按照《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校内申诉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学院各部门、系部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四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树立学院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七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活动;
    (三)申请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
    (二)严格按照教学安排认真学习、实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义务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按照《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完成学业、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未完成学业或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发给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以汉中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学费收入和其它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按照国家核定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作为办学经费的补充。
    第六十五条 学院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鼓励部门、系部依法创收,并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入捐赠等。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财务预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学院财经委员会制度。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十七条 学院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协助院长依法领导和组织学院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浪费,提高资产效益。
    第九章 校徽
        第七十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校徽外圈是学院中文和英文全称。中心图案以学院简称“汉中职院”汉语拼音缩写字母“H.Z.Z.Y”组成,整体构成一把火炬图形,寓意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建设事业欣欣向荣、蒸蒸日上,并高举教书育人、培育精英人才的火炬不断前进。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学院制定的各项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需要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或学院党委会授权常委会)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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