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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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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16-338
  • 发文字号:陕教〔2016〕105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
  • 公文时效:失效
  • 成文日期:2016-07-15
  • 发布日期:2016-07-18 15:57:17
  • 类  别:政策法规
  • 浏览次数:3804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报告》(延职院字〔2016〕3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省教育厅决定予以核准。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联系人:王洪飞      
          电话:029—88668805
    陕西省教育厅
    2016年7月15日
    附件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是2005年4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由原延安师范学校(1937年建校)、延安农业学校(1956年建校)、延安机电工程学校(1974年建校)、延安林业学校(1979年建校)、延安财经学校(1987年建校)等5所中专学校和延安教育学院(1986年建校)整合组建;2014年底,延安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原延安市卫生学校(1951年建校)、延安市技工学校(1978年建校)和延安鲁迅艺术学校(1984年建校)并入学院。2009年底通过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10年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培育单位,2011年省教育厅批准为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2014年10月省教育厅验收通过成为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
    为实现学院创建“国内一流、特色鲜明”高职院校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教育行政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中文名称: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延安职院。英文名称:Yan’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缩写为YVTC。

    第二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555号。
    第三条 学院举办者为延安市人民政府,接受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学院为事业单位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挖掘学生潜能优势,扬长避短,因材施教,坚持延安精神立院、德能并重育人的理念,坚持授人以渔、敏行诚朴的使命,坚持知行结合、崇尚实践的教风,坚持勤学苦练、精益求精的学风,努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办好人民满意的高职教育。
    第六条 学院校徽:校徽以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第一个字母“y”变形为手和翅膀,寓意动手能力和展翅腾飞;双手托起一轮红日,象征学院事业欣欣向荣,莘莘学子蓬勃向上。标志主体是宝塔山、延河水,凸显学院的地域特色。红、黄、银、蓝四种颜色寄托延安精神、黄土文化和职业与专业特色。图示如下:

    第七条 学院校歌:《勤劳的双手是我们飞翔的翅膀》。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 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 学院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章程管理学院;
    (二)根据社会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报省政府核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招收学生、学员;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根据学院使命和办学理念,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五)按照规定权限,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按照职位设置职数,推荐评聘教职员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实施岗位聘任管理;
    (六)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工学结合的校内外实训基地;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经费和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学院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院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依法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学院党委本着发扬民主,遵循真理的原则,对事关学院建设、发展和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科学决策,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努力培养既具有良好敬业精神,又具有精湛劳动技能的新型劳动者和管理者;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研究审定学院重要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院年度工作要点、年度财务预算并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学院处系(院、部、中心)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人民武装和保卫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各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二)强化依法治校理念,及时否决和纠正有悖于学院章程和党委决策的不良决定和行为;根据形势发展组织修订学院章程;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在院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经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院党委决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十七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的各项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拟订岗位设置方案,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审定增减人员计划,决定人员调入、调出和引进接收,拟订学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绩效奖励和工资分配方案,提出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提议修订学院章程;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对院长负责;负责指导分管的部门(或业务)工作,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对于分管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及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须向院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院长请示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和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院长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的学术咨询、审议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计划、学术交流计划、科学研究项目立项与结题、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二)组织评议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著作等,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三)审议学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及其规划;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荐院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四)审议学院重大科技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等工作事宜;
    (五)指导各系学术委员会工作,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六)负责学院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
    (七)受理学术争议;
    (八)受院长委托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四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实训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二)审议教学改革措施、教学质量评估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三)审定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办法、各类教学成果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重点建设专业、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名师等奖项;
    (四)受院长委托,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院领导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五)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参与教学评价,提出推进教学改革的建议;
    (六)指导教学改革工作,组织有关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广教学改革方案或成果;
    (七)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审议教材建设方案,参加教材评优工作;
    (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的论证与检查工作。
    第五节 教职员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学院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及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节 职教集团
    第二十八条 延安职业教育集团是以学院为牵头单位相关行业企业参与而成立的非营利性职业教育联合体,旨在充分发挥不同主体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发展,构建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新体制,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深化校企协同育人,强化行业对教育教学的指导,推进专业教学紧贴技术进步和生产实际,有效开展实践性教学。
    第七节 群众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科协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科协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校友联谊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参与、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八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制定学院机构和编制设置条例。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报批党政群工及教学业务等内部工作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其权责配置;学院党政群工及教学业务内部工作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和非编制机构,协调和处理特定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程序报批设立各类管理、研究、服务、培训、鉴定、考证等附设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节 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实行校务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合理性论证与咨询。
    第三十六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院、学生学员、教职员工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管理、审查学院管理制度。
    第四章 各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各系(继续教育学院、公共课教学部、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中心)是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生管理等的基层单位,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生管理、党建和学生素质教育等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制度。学院工作以统筹规划、宏观决策、考核监督和提供服务为主,对系部实施宏观管理,主要是制度管理和目标管理;学院根据专业发展和建设需要,在条件成熟的专业领域适时成立二级学院。系部遵循学院审定通过的人才培养方案,实施人才培养工作,在教学管理、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和经费使用等方面拥有相应的自主权。
    系(院、部、中心)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系(院、部、中心)教学、招生就业、科研、党建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系(院、部、中心)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参与对调入人员的考核;
    (三)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系(院、部、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院、部、中心)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和组织开展本系(院、部、中心)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
    (四)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规章制度制定本系(院、部、中心)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系(院、部、中心)教学工作,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系(院、部、中心)学生教育管理,对本系院部学生的奖惩、资助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本系(院、部、中心)教职员工的教育、管理和工作量核算、奖励绩效工资分配;
    (八)负责本系(院、部、中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支配使用学院预算的经费;
    (十)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验实训、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系(院、部、中心)的资产;
    (十一)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一条 学院各系(院、部、中心)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会议议题由系(院、部、中心)主任(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商定,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本系(院、部、中心)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与课程设置和调整;
    (三)教师进修、考核和奖惩;
    (四)学生奖励和惩处;
    (五)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六)经费收支、预决算、分配;
    (七)本系(院、部、中心)干部的培养、推荐、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工作;
    (八)年度人才引进需求计划;
    (九)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
    系(院、部、中心)主任(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院党委、行政请示。
    第四十二条 系(院、部、中心)重大事项决策的咨询机构是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监督机构是纪委和工会。
    第四十三条 系(院、部、中心)主任(院长)全面负责本系(院、部、中心)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系(院、部、中心)党总支负责本系(院、部、中心)思政工作、党建工作、学生工作以及群团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院、部、中心)主任(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 办学行为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四十五条 学院采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学历教育,主要实施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社会培训等教育。
    第四十六条 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加强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和地域文化教育;把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培养学生崇尚劳动、敬业守信、创新务实等精神。
    第四十七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建设,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不断创新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八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资格。
    在本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学院有计划地实现图书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学院有计划地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学院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验、实习、实训基地。
    第五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
    第二节 专业建设
    第五十三条 坚持服务需求、就业导向的基本原则,以提高就业能力为重点,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建设一批特色骨干专业。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五十四条 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创新知识与管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服务区域经济需要,可设立相应的研究院、所。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创新发明、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学院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节 文化传承
    第五十九条 学院坚持传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始终紧扣高职教育的类型特征,大力培育彰显校企融通、工学结合特质的校园文化。
    第六十条 学院依托革命圣地延安区位优势,彰显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充分发挥文化的辐射作用和延安精神的育人功能。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学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的名誉、秩序与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肄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院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研、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资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七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对教职员工依法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对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制度。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的名誉、秩序与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用制,教职员工根据岗位聘任,获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工资、奖金,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二条 学院编制外聘用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经费、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
    第七十三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划拨;
    (二)学院事业收入;
    (三)社会捐资;
    (四)其他收入。
    第七十四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五条 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分类登记,产权明晰。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及财经委员会制度。学院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与两级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引导资源优化配置。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院档案管理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八十条 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中以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十一条 学院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章 民主监督
    第八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院纪委、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工会、教代会、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信息依法公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教职员工、学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八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学生申诉委员会,健全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院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学校发布。
    第八十七条 学院章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章程修订由院长提出,修订程序同制订程序。
    第八十八条 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任何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九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可依据相关程序向学校提请修改或废止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章制度。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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