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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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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16-331
  • 发文字号:陕教〔2016〕96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
  • 公文时效:失效
  • 成文日期:2016-07-11
  • 发布日期:2016-07-14 17:03:12
  • 类  别:政策法规
  • 浏览次数:5829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请求核准〈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报告》(安职院字〔2016〕4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省教育厅决定予以核准。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联系人:王洪飞       电话:029—88668805
          附件: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
    陕西省教育厅
    2016年7月11日
    附件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是2004年9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在陕西省安康师范学校、安康卫生学校、安康第二师范学校三所学校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秉承“厚德强能、知行合一”的校训,树立“严谨求实、文明安康”的校风,倡导“崇德敬业、善导力行”的教风,培育“勤奋自信、乐学笃行”的学风,努力营造符合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的办学环境和校园文化氛围,培养了大批技术技能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为推进依法治院,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安康职院”,英文名为Ank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安康大道东段南侧。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院的机构和单位,均为学院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第五条 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育与生产(企业)相结合,教学与科研开发相结合,深化改革,推进创新,打造特色,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陕南领先,省内较强,国内有良好声誉的综合类、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办学目标。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 学院主要实施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列入陕西省高等教育序列,由安康市人民政府举办,接受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考核、评估和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保障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和必要的政策支持,改善学院办学条件;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院的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学院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开展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省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按照干部管理程序,任免干部;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实施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九)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工学结合的校内外实训基地,依法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办学合作;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和经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的义务:
    (一)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健全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四)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
    (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严格各项程序,依法保护学院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公开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或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业评价、评奖评优、纪律处分和其他涉及自身权利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弘扬校训、校风、学风,勤学苦练,自觉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二)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爱党爱国,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秩序与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其他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创新创业教育、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制度,关怀、资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十八条 在学院接受各种培训及各种非学历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依据相关规定界定或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相应的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受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具体如下: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公平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依照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薪酬、住房、医疗、保险、福利等待遇和假期;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院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弘扬校训、校风、教风,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重视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秩序与利益;
    (五)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根据岗位职责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要求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双师型”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陈述和申辩、申诉权。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并予以回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完成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赋予其相应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坚持立德树人,维护学院稳定,带领全院师生推进学院发展;
    (二)审议确定学院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做好学院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在学院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六)维护学院安全稳定,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并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党委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议事形式。党委会由院党委委员组成,根据会议议题,也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经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其具体议事内容、程序和原则等,按照《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院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三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院党委的决定,部署协调全院行政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组织招生就业、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交流;
    (五)组织拟订院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免院内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聘任和解聘教职员工,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依照学院的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八)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参加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院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依照《安康职业技术学院院务会议议事规则》和《安康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学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学术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指导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经费预算。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科技发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以及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教学工作改革;
    (三)组织评议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著作等,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四)审议学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及其规划;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荐院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五)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负责学院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
    (七)组织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八)审议和处理与学术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院对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专门机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和有关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审议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依法在学院重大事务中享有审议权、评议权、建议权、监督权、决定权。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节 群团组织与民主党派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八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管理、教学、科研教辅等党政工作机构,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
    (一)根据学院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院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三)根据生活服务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非编机构,协调和处理特定事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可结合实际报批设立各类管理、研究、培训、鉴定、考证等附设机构,或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节 教学分院(系部)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办学和管理需要设立教学分院(系部)。教学分院(系部)在学院统一领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其基本职能为:
    (一)全面负责本分院(系部)教学、科研、师生的思想政治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分院(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配、招聘与辞聘计划或建议;
    (三)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分院(系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
    (四)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管理制度,制定本分院(系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分院(系部)教学工作,完成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分院(系部)学生教育管理,对学生的奖惩、资助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本分院(系部)教职工的考勤和工作量核算;
    (八)负责本分院(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
    (九)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科研、实训等设施设备;
    (十)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一)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五十三条 分院(系部)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分院(系部)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分院(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分院(系部)院长(主任)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分院(系部)按照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运行,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会议议题由分院(系部)院长(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商定,下列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分院(系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与课程设置和调整;
    (三)干部考核、推荐,人员进修、考核、奖惩和推荐聘用;
    (四)师生教育和管理;
    (五)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六)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分院(系部)院长(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院党委、行政请示。
    第五十六条 分院(系部)设立团总支、学生会分会等组织,分别依照各自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并接受分院(系部)党组织和学院对应组织的领导、指导。
    第五十七条 学院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分院(系部)设置以及与分院(系部)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第六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五十八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大力拓展成人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形成立体化、多渠道、多层次办学格局。办学规模按程序报省政府核定。
    第五十九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坚持 “以人为本、以能力为本、以质量为本、以就业为本”的办学理念,建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机制,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提升学生素质”的工作格局,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
    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原则,调整和设置专业。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在陕西省教育厅和安康市政府的指导下完善招生章程,制定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受教育者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与设备由学院、分院(系部)两级统筹管理。鼓励各分院(系部)与企业共建“学习工作站”,积极探索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不断完善实践教学条件。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并引入第三方评价,对教学质量实施宏观评价、监督与指导。
    第六十六条 学院有计划推进信息化建设,构建数字化校园,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后勤与服务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节 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大力倡导科研工作,积极推动产学研结合,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与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七十条  安康职业教育集团是以学院为牵头单位成立的非营利性区域职业教育联合体,按照“合作、平等、尊重、诚信、共赢”的准则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三节 文化传承
    第七十二条 学院坚持传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校园文化、区域文化、企业文化密切融合,校园环境和谐统一,厚德育人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体系,打造文化特色品牌。
    第七十三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和立德树人相结合,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一节 财务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院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七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 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以学院名义或利用学院相关资源举办的各类培训、考试收取的费用应全额上交学院统一管理。
    学院鼓励各部门积极向校友及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六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和《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设置院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分管院领导负责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学院建立财经委员会(领导小组),审议研究重大经济事项,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七十七条 学院财务工作必须坚持贯彻执行突出重点、勤俭办学方针,做到: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管理学院的财务收支活动,维护学院正常办学和管理秩序,确保各项财经政策和学院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合理编制学院财务收支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做好各部门经费指标使用、核算、控制和考核,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优先支持学院内涵式发展,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四)严格遵守经费开支审批手续,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院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监察制度,设置院级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院及所      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各类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条 学院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对拥有的资产,有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第八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和规范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院名、院誉和院有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三节 后勤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院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后勤工作宗旨,深化后勤改革,完善后勤服务体系,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
          第八十三条 学院设立相应的后勤保障机构,建立健全后勤保障制度,完善设施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四条 学院院名标识采用舒同体字体。如图所示:

    第八十五条 院徽(如图所示):院徽图案将安康山水园林城市的理念与设计元素紧密结合,整体为圆形。中心图案的上半部分以“安康”两字的首字母“A”和“K”组合为山的形态,下半部分三水合一的形象表征水的韵律,整体形态形如一面正在前进的风帆,象征着莘莘学子在知识的海洋里扬帆远行,同时也寓意着学子们将满载着专业知识与精湛技能踏上人生的旅程。外套双圆环,上方是校名“安康职业技术学院”,下方是学院的英文名。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审议后,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中国共产党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讨论审定,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
    第八十七条 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院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或学院办学定位、管理体制、发展目标等重要内容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更名、分立、合并;
    (四)其他应该修订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理由,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章程制定部门修改,并依照本章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程序核准后重新公布。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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