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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第四批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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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转发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第四批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16-282
  • 发文字号:陕教职办〔2016〕17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失效
  • 成文日期:2016-06-17
  • 发布日期:2016-06-21 09:37:28
  • 类  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 浏览次数:3465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第四批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函〔2016〕10号)转发给你们。希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不断加强对社区教育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提升社区教育服务居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能力。各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要结合实际,选择项目,做好实验,总结经验,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为学习型城市建设服务。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
    第四批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教职成函〔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根据教育部2015年工作要点安排,我部组织开展了第六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第四批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的遴选工作,确定北京市门头沟区等64个区(市、县)为第六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确定北京市石景山区等32个区(市、县)为第四批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见附件1、2),现予以公布。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工作的指导,以促进全民终身学习、形成学习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和职业技能为宗旨,以建立健全社区教育制度为着力点,统筹城乡社区教育的发展。各实验区、示范区要认真研究出台具体可行的发展社区教育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社区教育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好社区教育在服务居民教育学习需求、促进社区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联系人:教育部职成司城乡社会教育处刘英、蔡妍,联系电话:010-66096253)
          附件:1.第六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
                  2.第四批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名单
    教育部
    2016年5月10日
          附件1
    第六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
    (陕西省部分)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附件2
    第四批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名单
    (陕西省部分)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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