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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夏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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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关于做好夏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16-257
  • 发文字号:陕教体办〔2016〕17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失效
  • 成文日期:2016-06-06
  • 发布日期:2016-06-07 16:52:30
  • 类  别: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
  • 浏览次数:7958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学校:
          随着夏季气温逐渐升高,进入食源性疾患易发期,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严峻。近期,我省个别高校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也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为切实保障大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维护学生身心健康,现就加强夏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省食药监局联合省教育厅制定印发了《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陕食药监发〔2015〕68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责任,与同级食药监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和《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学习培训,使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领导、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了解新法规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增强学校依法管理食品安全的意识,确保学校主体责任的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利用即将开展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积极组织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切实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切实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全面落实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制度和要求,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特别要注意做好学校食堂设备设施及用具的清洁、消毒工作,清除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和调料,严防食品交叉污染;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学校要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学校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饮水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落实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直饮水、桶装水等供水设施设备的卫生管理措施,保障师生在校饮水安全;认真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工作,清理卫生死角,重点抓好垃圾、污水的处理以及厕所等重点部位的卫生管理,严防肠道传染病发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要严格落实校领导陪餐制度、食物留样制度等,切实发挥膳食委员会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置,彻查事件原因,尽快针对原因进行整改,防止事件原因不明、安全隐患持续存在、中毒事件反复发生。
          三、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及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共同总结分析行政区域内学校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事件发生的趋势和规律,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要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排查,着力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着力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对排查中发现存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要督促学校认真整改,并适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确保整改到位。要加大对夏季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强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及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督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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