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厅文件 » 教育厅文件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打印  
    标  题: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16-097
  • 发文字号:陕教规范〔2016〕2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
  • 公文时效:失效
  • 成文日期:2016-03-09
  • 发布日期:2016-03-21 15:07:37
  • 类  别:高校学生管理
  • 浏览次数:29947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西安中学: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区)教育局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于2016年4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联系人:胡伟安       
          联系电话:029-88668867
                                   
     陕西省教育厅
                                   2016年3月9日
     
    陕西省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陕西省教育厅签订《协议书》的、外省籍跨入陕西省任教的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实行协议管理。免费师范毕业生要积极履行《协议书》规定的各项义务。凡与陕西省教育厅签订《协议书》的毕业生,原则上要到省内中小学、幼儿园任教。
          第四条 允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陕西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到省外中小学、幼儿园任教:
          (一)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任教的;
          (二)已婚需要迁移至配偶所在地中小学任教的;
          (三)在学期间父母一方或双方户口迁移至省(区、市)外需要随迁任教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已在陕西省内中小学、幼儿园落实任教岗位的外省籍免费师范毕业生可申请来陕任教。
          第五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任教要严格履行相应手续。
          (一)陕西生源毕业生申请到外省任教者,由毕业生本人填写《陕西省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任教申请表》(附表1)或拟跨入省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制式表格,经毕业学校、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陕西省教育厅和拟跨入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因随父母户口迁移或本人已婚跨省任教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二)外省籍毕业生拟到我省任教者,由毕业生本人填写《陕西省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任教申请表》(附表1),经毕业学校、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陕西省教育厅批准。属于因随父母户口迁移或本人已婚拟跨入我省任教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三)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办理跨省任教手续时间为每年1至5月;服务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办理跨省任教的,需提前一个月向任教学校提出申请,任教至当年学期结束后方能离职。
          第六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有下列情形的,视为违约:
          (一)自愿申请不履行《协议书》的;
          (二)拒不履行《协议书》、也不主动办理违约手续的。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内,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经省内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确认后,按程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终止协议,不按违约处理。
          第七条 自愿申请不履行《协议书》的,需按下列规定履行违约手续:
          (一)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毕业时申请违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陕西省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申请表1》(附表2),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毕业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并做出违约处理决定。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办理违约手续须在毕业离校后进行;
          (二)服务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申请违约的,由本人提出并填写《陕西省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申请表2》(附表3),经毕业学校、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区)教育局签署意见,报陕西省教育厅批准并做出违约处理决定。服务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申请违约的,须提前一个月向任教学校提出,任教至当年学期结束后方能离职。
          第八条 对自愿申请违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做出如下处理:
          (一)应届毕业生:缴纳国家核拨的4年师范生免费教育费用,同时缴纳免费教育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国家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四年总费用+四年总费用×50%)。缴纳时限为从做出违约处理决定之日算起30天内;超过时限的按每日1‰的比例收缴滞纳金;
          (二)服务期内的往届毕业生: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起,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同时缴纳免费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国家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四年总费用—四年总费用×10%×已服务年限〕+〔四年总费用—四年总费用×10%×已服务年限〕×50%)。缴纳时限为从做出违约处理决定之日算起30天内;超过时限的按每日1‰的比例收缴滞纳金。
          第九条 对拒不履行《协议书》、也不主动办理违约手续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做出如下处理:
          (一)依据事实做出违约决定;
          (二)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收缴相关费用;
          (三)将违约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将违约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五)将违约情况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第十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违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若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的,商请就读学校取消其学籍;已毕业的,商请就读学校吊销其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十一条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认真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于每年9月上旬将本市所接收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安置情况和服务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工作变化情况向陕西省教育厅报告;
          (二)随时上报拒不履行《协议书》、也不主动办理违约手续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督促将《陕西省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申请表》或违约处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四)管理经批准到无国家事业编制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
          (五)结合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有计划安排在城镇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六)履约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制度不完善、责任和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诚信教育。
     

    扫一扫分享本页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