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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的通知

陕教职办〔20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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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10-10 15:01:44   本站原创   人气:4120
来源: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建设,根据教育部职成教司《关于推荐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5〕124号)精神,现将我省推荐申报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条件。
          1.已被确定为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2年以上的县区;
          2.区(县、市)政府重视,将社区教育工作纳入本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了社区教育发展规划;
          3.初步形成社区教育“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初步建立了社区教育三级机构。以区(县、市)社区教育学院为龙头、街道(乡镇)社区学校(社区学习中心)为骨干、居委会(行政村)社区教育教学点为基础的三级社区教育机构;
          5.面向城乡社区居民开展了公民素养、人文艺术、科学技术、体育保健、生活休闲、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有内容、有载体;
          6.初步形成了一支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为主体的社区教育管理者队伍和教师队伍;
          7.建立了社区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区(县、市)政府按照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元的标准投入社区教育,并列入经常性财政开支。
          (二)申报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条件。
          1.已被确定为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2年以上的县区;
          2.基本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7号)的规定;
          3.在组织机构建设、内涵建设(包括课程教材建设,实验项目、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体制机制创新、特色品牌项目、示范引领作用等方面成效显著。
          二、申报工作的程序
          (一)县区申报。符合申报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条件的县区对照本文第一条第一款中的7个条件,或符合申报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的县区对照本文第一条第二款中的3个条件,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区)教育局;
          (二)市(区)初评。市(区)教育局根据条件、标准和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评,在听取文明办、民政、文化等部门的意见后,按照“申报的基本条件”要求,提出推荐意见报省教育厅;
          (三)专家评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组评审和实地考察意见,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向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名单。
          三、申报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区)要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好遴选推荐工作。推荐工作应程序科学、坚持标准、公平公正。市(区)教育局对被推荐单位要提出明确书面推荐意见。对于推荐申报的示范区,应明确点评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成效。
          (二)做好工作总结。各申报单位要对应申报条件,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本县(区)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经验、成效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形成3000字左右的申报报告;同时提交本县(区)“十二五”社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申报表》(附件1)或《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申报表》(附件2)。
          (三)按时报送材料。请各市(区)教育局在初评的基础上,务于2015年10月15日之前将所有材料(一式3份)报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联 系 人:陆升武  029—86231520
          李春娥  029—88668836
          电子邮箱:sxcjxh@163.com
          附件:1.   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申报表.doc
                  2.   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申报表.doc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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