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校《关于报送〈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章程〉的报告》(陕艺职字〔2015〕4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省教育厅决定予以核准。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联系人:王洪飞
电话:029—8866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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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章程.doc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9月14日
附件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艺术学院。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西安,北临举世闻名的明代长安城墙,南眺气势恢宏的唐代大雁塔。其前身是陕西省艺术学校、陕西省电影电视学校、陕西省电影公司。
学院肇始于1952年的西北文化部电影放映训练班。1956年,改称陕西省电影放映学校。1957年,陕西省戏曲学校成立。1985年,陕西省戏曲学校更名为陕西省艺术学校。1988年,在原陕西省电影放映学校基础上成立陕西省电影电视学校。为了振兴秦腔艺术事业,填补陕西艺术类高职教育空白,加快陕西“文化强省”建设,2010年1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将陕西省艺术学校、陕西省电影电视学校、陕西省电影公司合并组建陕西艺术职业学院。2013年2月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设置陕西艺术职业学院。2013年5月15日,学院通过了教育部备案。2013年6月5日,陕西艺术职业学院正式挂牌成立。建校60余年来,学院立足陕西,面向西部,坚持走为地方文化建设服务之路,培养了上万名优秀文化艺术人才,先后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300余项,为陕西、西部地区地方文化发展与繁荣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中文名称: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简称“陕艺职院”。英文名称:SHAANXI ART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为“SXAVC”。
第二条 学院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439号。
第三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办学规模报省政府核定。
第四条 学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陕西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决策,以服务地方文化发展为宗旨,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高等艺术职业教育为主体,以秦腔艺术发展为特色,以师资队伍建设为关键,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以高层次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为任务。坚持开放办学,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努力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教育厅主管。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学员;
(三)按照相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实施岗位聘任管理,对教职工进行奖惩;评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制定薪酬相关政策;
(五)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合作;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具有使用、管理学院资产和经费的权利;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六)依法接受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内部治理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依法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后决定,确保学院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立德树人,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艺双馨、全面发展的艺术人才;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修订学院章程,审定学院重要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并讨论决定大额资金的使用;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大学校园文化传承创新,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八)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其积极作用;
(九)加强对系部的领导,建立健全系部重大事项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在党代会闭幕期间)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经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议议题提出程序:各党政职能部门依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学院党政分管领导同意,党委书记征求院长意见后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院党委决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落实院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执行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接受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的领导;
(二)提请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和发展重大事项,以及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学生、财务、基建、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党委的决议;
(三)组织拟订学院的办学方针和章程,组织编制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四)拟订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用与管理工作,对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组织实施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七)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八)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建设以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
(九)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十)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处理和解决教代会提案,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院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对院长负责;负责指导分管的部门工作,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对于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及重大问题,需向院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院长请示报告,由院长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事务决策性会议,院务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院务会议组成人员为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总会计师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议题由院长、副院长或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并由院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处理学院日常行政工作的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会议组成人员为院长、副书记、副院长、总会计师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由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计划、学术交流计划、科学研究项目立项与结题、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二)审议学院申报的省级及以上重点专业、示范性实训基地、精品课程建设方案,对于已经立项的进行指导和年度检查;
(三)审议新开设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组织评议学院教学及科研重要成果、重要学术论文、著作等,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对学院遴选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进行审议;对学院学术团队建设及其规划进行审议;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研究成果,推荐院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六)指导并监督学院学术活动的开展,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七)负责学院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
(八)讨论、审议学院委托咨询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监督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院对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依照学院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相关的福利待遇政策,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学院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五节 学院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制定内部机构和编制设置办法。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决定其权责配置。学院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协调和处理特定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程序设立各类管理、研究、培训、鉴定、考证等附设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节 群团组织、民主党派与党外人士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团委负责领导和管理学生会、学生社团。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参与、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三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章 系、教学部
第三十一条 系、教学部是学院基本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单位,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十二条 系、教学部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师生的思想政治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配、招聘与辞聘计划或建议;
(三)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系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
(四)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管理制度,制定本系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系部教学工作,完成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教育管理,对学生的奖惩、资助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本系部教职工的考勤和工作量核算;
(八)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
(九)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支配使用本系部相关经费;
(十)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科研、实训等设施设备;
(十一)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三条 系、教学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基本职能:
(一)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本系部的党组织建设、党务公开工作;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部行政工作等重大问题;
(四)负责本系部师生思想政治、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学生管理工作;
(五)管理本系部辅导员和班主任日常工作;
(六)根据学院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七)指导本系部工会、团总支和统战工作;
(八)完成院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系、教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会议议题由系部主任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商定,下列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系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与课程设置和调整;
(三)干部考核、推荐,人员进修、考核、奖惩和推荐聘用;
(四)师生教育和管理;
(五)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六)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系部主任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院党委、行政请示。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三十五条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根据需求开设专业,调整培养规模。以高职专业为主体,以中职专业为基础,重视发展戏曲表演、戏曲伴奏等特色专业,做大做强舞蹈、影视、艺术设计等优势专业,积极拓展学前教育等新设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院采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形式。学历教育实施全日制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艺术类中等职业教育、与相关高等院校联合举办本科层次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艺术培训和职业技能考级与培训。
第三十七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教材建设,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对教学质量实行监控评估;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应用型、技能型艺术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四十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四十二条 立足陕西,面向西部,坚持走为地方文化建设服务之路。抓住全国、陕西大力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历史机遇,为地方文化艺术传承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十三条 依托文化艺术行业优势,围绕地方文化产业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在教学、科研、实训、就业等方面建立校际、校企、校地和国际合作关系。
第四十四条 重视和支持艺术团建设,创作更多更好的剧节目,开展送戏下乡等活动,丰富地方文化生活。
第四节 文化传承
第四十五条 紧扣艺术类高职教育特征,凝炼艺术特色,突出艺术优势,打造具有艺术特色的校园文化,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四十六条 振兴、传承以秦腔为代表的陕西地方戏剧种,做好秦腔流派传承与创新工作。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在学校取得学籍、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费;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的秩序和利益;
(三)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生活设施;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考试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十四条 学员是指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并进行考核、奖惩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六十条 学院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 资产、财务管理、后勤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六十三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等,依法认定的其他权益。学院建立规范的资产管理制度,分类登记,产权明晰。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及财经委员会制度。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信息依法公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院和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重视安保稳定工作,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学生工作、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教职工和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修订时,须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订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议审定生效。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