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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陕教政〔20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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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9-06 11:11:49   本站原创   人气:4726
来源:政策法规处(省教育综合改革办公室)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报送〈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的报告》(陕国职院字〔2015〕6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省教育厅决定予以核准。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联系人:王洪飞      
          电话:88668805
          附件: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8月26日
    附件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56年,1958年开始招生,前身是陕西第一化工学校,曾更名为陕西第一工业学校、西安机电学校,先后隶属于国家第三、第二、第五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机械电子工业部、兵器工业总公司,1999年划转到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2001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转制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即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主要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并开展职业培训。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秉承“勤奋、严谨、求实、创新”校风、“厚德重能,励学敦行”校训和“忠博武毅”国防职教精神,立足陕西,面向国防,以培养军工人才为特色,为国家航空、航天、兵器、船舶、核工业、电子等军工企事业单位和机械、机电、电子、化工、能源、建筑、计算机信息、经贸等行业培养了大批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
    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维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是: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陕西国防学院。
    学院的英文名称是:SHAANX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略名是:SXIT。
    第二条 学院的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人民路8号。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法和依德治学,根据国家发展建设需要,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建设全国一流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院招生以陕西为主,面向全国。招生以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为主,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积极发展成人教育、远程教育和职业培训,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学院办学规模报省政府核定。
    第六条 办学宗旨:服务学生、服务社会。
    第七条 办学理念:以育人为本位,教学为中心,就业为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行使职权。
    第九条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的财产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学院以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资源情况举办成人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根据办学指导思想和办学宗旨,培养军工行业和经济社会建设需要的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学、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的保障制度。构建校企合作平台,积极探索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不断改善实训、实习基地条件。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原则,在保持重点优势专业的同时,优化专业结构,有计划地改造传统专业、开发新专业、建设特色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专业建设紧贴区域经济与行业发展,布局重点建设专业,促进学院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技术进步,提升学院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学院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三节 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促进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托人才优势和研究积淀成果,依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政、产、学、研合作,本着服务、双赢的原则,探索校企合作模式,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合作开发等活动基地。
    第二十七条 学院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管理体制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法律规定,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
    第三十条 学院支持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院管理,教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下属党政职能机构、教学院部和直属机构。学院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各种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及主席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工会委员会、团员代表大会及团委、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团委、学生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责成分管院领导或有关部门组织调研;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
    (四)重大事项提交党委会研究。
    第二节 学院党委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统一领导学院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立德树人,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中层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制定学院干部工作规划,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制定培养措施。建立健全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基层党建一级抓一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和做好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督、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其他需要学院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的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第四十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拟订专业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教职工的聘任与管理工作,管理学生学籍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七)拟订学院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教代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八)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院长要坚持校务公开、民主办学,依靠专家治校、教授治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副院长、院长助理等岗位,按各自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如对重要事项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学院党委会决定。
    第四十五条 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行使管理职权。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确定教学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 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决策下列事务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人才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 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五章 教学院部
    第五十八条 教学院部是学院的下设办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教学院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十九条 教学院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院部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院部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条 教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
    教学院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会议。
    第六十一条 教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教学院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教学院部党组织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院部党政负责人组成,视会议议题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党政联席会议原则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教学院部负责人或党组织负责人主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根据党政职责分工具体贯彻落实,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于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院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秩序与权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爱护、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教职工申诉事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学生代表大会与校友
    第一节  
    第七十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院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秩序和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贷、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等达到毕业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十四条 表现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可以获得学院的表彰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七十五条 违法、违纪的学生应由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七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生源地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习任务的完成。
    第七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院或经学院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体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八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实行学院和院部两级会议制度。
    第八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四)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八十三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三节 校友会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八十五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八十六条 校友会的主要活动如下: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作贡献;
    (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联谊活动;
    (四)适时通报校内工作。
    第八十七条 学院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联络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资源,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院形象,促进共同发展。
    第八章 经费、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八十八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经费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多方面筹措办学经费;鼓励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向学校提供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设立财经委员会,在分管院领导负责下,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的经费。
    第九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财务公开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一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置审计机构,配备专人,对学院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九十二条 学院依法对所拥有的或者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
    第九十三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所有知识产权等。
    第九十四条 学院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九十五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整体为圆形,中心是盾牌形徽标,上有三颗五星,周围有“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书法体组成的图案。盾形徽标象征国防科技工业,又像花朵和书本,象征教育和人才培养。学院纪念徽章为印有学院校徽的菱形证章。
    第九十六条 学院院旗为长方形旗帜,绿底白字,中间印有学院的校徽,校徽下方为校名。
    第九十七条 校风:“勤奋、严谨、求实、创新”。
    第九十八条 校训:“厚德重能,励学敦行”。
    第九十九条 国防职教精神:忠、博、武、毅。
    第一百条 学院校歌:《青春的橄榄枝》。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院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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