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厅文件 » 教育厅文件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陕教政〔2015〕2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打印
日期:2015-09-02 16:10:48   本站原创   人气:12700
来源:政策法规处(省教育综合改革办公室)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请示》(西航职院字〔2015〕6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省教育厅决定予以核准。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联系人:王洪飞      
          电话:029—88668805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8月26日
    附件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前身是始建于1958年的第一机械工业部阎良第一航空工业工人技术学校,1962年移交空军管理,1979年更名为空军第三技工学校,1985年开始中专教育,同时保留技校教育,1994年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西安航空工程学校,2000年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01年9月升格为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同年12月由空军移交陕西省人民政府管理。2010年,学院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秉承“尚德躬行,笃学擅用”的校训,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理念,依托航空产业,立足陕西,面向全国,服务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形成了“教育与产业结合、学院与企业结合、教学与生产结合、学习与就业结合”(简称“工学四合”)的高职教育系统模式,形成了“明德敬业,严谨求是”的校风和“艰苦创业,团结奉献,育才树人,航空报国,追求卓越”的西航精神,确立了建成国家航空产业基地企业技术服务中心、阎良航空城一流文化教育高地、国家航空事业技术技能人力资源价值的卓越贡献者的办学愿景。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教育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西航职院”,英文名称为XI′AN  Aeronautical Polytechnic Institute,缩写为XAPI。
    第二条 学院注册地址是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西路48号。
    第三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建设富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特色的,符合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架构要求的,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国内一流的现代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主管单位为陕西省教育厅,办学规模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核定。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按照章程管理学院;
    (二)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三)依照相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与管理;
    (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与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方面的合作;
    (六)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八)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六)依法接受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七)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院遵循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建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育人机制,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
    第十三条 学院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开展全日制大专层次为主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及成人继续教育,探索开展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开展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社会和企业人员培训、师资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第十四条  学院围绕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和航空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坚持服务区域、服务产业,突出航空特色,发展航空制造、维修、材料和管理服务以及信息控制、交通运输等专业门类,形成以工科为主、管理服务为辅的专业体系与格局。
    第十五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产教融合,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加快专业改革,提高内涵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之路的办学方向,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深化推广和应用“工学四合”系统模式,创新开放融合、校企协同的办学体制机制,深入探索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七条 学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学院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问题;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经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院党委决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一条 院长依法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责,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院长的职权主要是: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行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拟订岗位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工、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拟订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行使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院行政事务的研究决策和实施监督机构。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研究学院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及决定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行政职能。
    第二十四条 学院牵头成立的陕西航空职业教育集团,是非营利性区域性行业职业教育联合体,旨在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推动航空职业教育发展。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和科研工作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咨询、论证、审议和决策的最高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院中长期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审议学院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工作中涉及学术的重要事项;审议教学、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校内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研究成果奖;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指导学术交流活动;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独立建制的教学机构(部、中心)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质量责任主体和办学主体,根据学院规定,行使职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制定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课程建设计划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建制的教学机构(部、中心)的职权参照二级学院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二级学院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
    第五节 民主管理机构与形式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有关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一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共青团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团委),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和学院团委指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学生会是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和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工依法实行聘用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制度。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秩序与利益;
    (二)自觉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院编制外用工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并获得相应学习、深造的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与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按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参加学生社团活动;
    (四)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院的声誉、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生活设施;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四十八条 学院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支持其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对其就业创业进行指导服务。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有关规定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未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以及其他在校学习人员,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五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以及其前身学校学习3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人员;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聘任履职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经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第五十二条 校友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与学院、校友之间的联系,鼓励校友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凡校友均可自愿加入校友会。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校友总会,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八章       资产、经费、财务与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经委员会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鼓励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完善规范的资产管理制度,分类登记,产权明晰。
    第五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地方高等院校财务制度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院和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九章 校训 校标 校旗 标识色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条 校训:“尚德躬行,笃学擅用”。
    第六十一条 校标:

         

    说明:校标为校旗上除学院中英文校名外内容,是蓝色、红色两个抽象的腾飞向上的飞机造型,下面为学院英文校名缩写字母XAPI。
    第六十二条 校旗为白色旗面,旗面正中为校标,下方为黑色学院中文校名全称以及英文名大写全称。
    校旗为标准2号旗。
    第六十三条 校旗、校标上标识色色值为,蓝色:C:100,M:60,R:O,G:80,B:150;红色:M:80,Y:100,R:222,G:65,B:25;黑色:K:100,R:25,G:25,B:25。
    第六十四条 校歌:《放飞希望》。
    第六十五条 校庆日为 9 月 28 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七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按照六十六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 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学院相应管理制度的制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扫一扫分享本页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