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校《关于申请核准〈陕西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请示》(陕职字〔2015〕3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省教育厅决定予以核准。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8月26日
陕西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保护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陕西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陕西职院。
学院英文名称为Shaanxi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为:SVTC。
学院注册地址为西安市长安区西杨万甲字1号,根据办学需要所设的其他校区均为学院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行使权利,承担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 学院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立足陕西,面向西北,辐射全国的“低重心、基地式、综合性”的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教育基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学院按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报省政府核定。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八条 实行学院、二级学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教育厅主管。
第十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根据市场需求、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招录学生;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依法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任免干部;
(七)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社会服务,依法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八)依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依法对财产管理和使用;
(十)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法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保护学院的财产;
(四)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院自主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临时性机构,确定其职责。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明确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议事规则和决策权限。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二)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的建设,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职能部门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院务助理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院长、副院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定、实施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人才培养工作;
(四)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工实施奖惩;
(六)组织学生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惩,颁发学历证书;
(七)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组织落实学院党委决定的改革、发展及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提议修订学院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教育部《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陕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行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法制定《陕西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行使职权。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人才培养工作咨询和研究机构,为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决策咨询、研究、评估、督导和交流指导。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大会休会期间,由工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和学院团委指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学生会是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和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为学院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二级学院、系。二级学院、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学生管理的组织实施单位,按照学院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能。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系按照《陕西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发展和办学需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缔结协议、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资源情况举办成人、函授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积极争取适时举办本科层次教育。
第三十四条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建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育人机制,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五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三十六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依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七条 主动适应陕西地方经济社会及行业发展需要,调整和设置专业,重点发展财经、土建、电子信息、制造、旅游、艺术设计等大类专业,积极开办公共事业、文化教育等大类专业,构建适应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体系。
第三十八条 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有计划地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逐步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大力推行校企合作,注重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教学质量实施宏观管理与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四十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一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创新发明、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四十三条 积极搭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开展技术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 积极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使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人才培养工作的全过程,发展和繁荣“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校园文化。
第四十五条 立足实际,依托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充分发挥文化的辐射作用和育人功能。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相应的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专业建设需求进行师资队伍建设,注重加强“双师素质”培养,着力建设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在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院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秩序与利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
(五)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救济机制,通过申辩、申诉等途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工会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学籍、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申辩权、申诉权;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试合格,未有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立各级学生组织,鼓励、支持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指导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给予违纪学生、学员纪律处分,学生、学员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学生工作委员会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国家财政专项资金;
(二)上级拨款;
(三)学费收入;
(四)社会捐资;
(五)其他收入。
第六十二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资产指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合理有效管理和使用资产。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经委员会制度,信息依法公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资产。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与学院资源利用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各类图书、资料、档案进行统一管理,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逐步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六十七条 学院逐步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服务与保障。
第八章 院徽 院旗 院歌 校庆日
第六十八条 院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采用双色设计,主体造型以“教育”汉语拼音首字母为主体构成手掌图案。寓意为职业教育是以培养实践动手能力、传承技术技能为核心的教育事业,以“巨手”指引现代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以“四指”搭建成长成才阶梯,按“四共”“四合作”要求,培育“四有”教育工作者和青年学生。
徽章为题有学院名称的方形或圆形证章。
第六十九条 院旗幅面为2400mm×1600mm,采用蓝、黄、绿、白四种底色,中间图案为院徽的变形和重新组合。
第七十条 学院以《陕职学院之歌》为院歌。
第七十一条 学院以10月20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批准,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三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出,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出,并经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院党委会批准,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