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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陕教政〔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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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7-30 11:10:00   本站原创   人气:21284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中共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申请核准学院章程的请示》(陕铁院党字〔2015〕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省教育厅决定予以核准。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联系人:王洪飞       电话:029—88668805
          附件:《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7月29日
     

          附件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73年,前身为渭南铁路工程学校。2002年由原铁道部划归陕西省人民政府,隶属陕西省教育厅管理。2003年升格为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坚持“以学生为本、教学做合一”的办学理念,立足陕西,依托铁路,致力于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面向铁路、城市轨道、公路、房建等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技术技能人才。奋斗目标是将学院建设成为具有鲜明铁路特色的“行业领先、国家示范”高职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教育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中文名称: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陕铁职院”。英文名称:SHAANXI RAILWAY INSTITUTE,缩写为“SXRI”。
          第二条 学院注册地址:陕西省渭南市站北街东段1号。建有临渭校区和高新校区。高新校区地址:渭南市高新区胜利大街西段。
          第三条 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主动适应铁路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深化校企合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六条 办学方针:质量立校、人才兴校、专业强校、特色名校。
          第七条 专业定位:围绕铁路办专业,突出铁路工程特色。
          第八条 办学规模:报陕西省人民政府核定。
          第九条 学院标识:主体图形由围绕蓝色地球的两条绿色铁轨和居中的“工”字铁轨截面图形组成。绿色铁轨展现学院围绕铁路办专业的特色,“工”字彰显学院明晰的办学定位。图示:
          第十条 学院旗帜:校旗主色为白色,尺寸为2400mm×1600mm,居中印制学院标志和学院中英文名称。图示:
          第十一条 学院校训:德修身、技立业。
          第十二条 学院校风:团结、创新、诚信、博爱。
          第十三条 学院教风:严肃、严谨、严要求;学院学风:勤学、勤练、勤思考。
          第十四条 学院精神:吃苦奉献、拼搏争先。
          第十五条 学院校歌:陕铁院学子之歌。
          第十六条 学院校庆日:每年11月6日。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逐步扩大 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权利:
          (一)依法按照章程管理学院;
          (二)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以及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合理拟定办学规模;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工学结合的校内外实训基地;
          (六)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境内外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实施岗位聘任管理;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一)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的信息;
          (五)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七)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实行信息公开,依法接受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学院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投资;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经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专门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院党委决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八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院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聘任院内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九条 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以及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教学工作改革;
          (三)组织评议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著作等,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四)审议学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及其规划;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荐院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五)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负责学院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
          (七)受理学术争议;
          (八)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教代会章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学院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四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节 学院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精简、高效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决定其权责配置。学院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非编制机构,协调和处理特定事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程序报批设立各类管理、研究、培训、鉴定、考证等附设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陕西铁路建筑职业教育集团是以学院为牵头单位成立的非营利性职业教育联合体,旨在充分发挥不同主体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发展。
    第六节 群众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参与、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节 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四十三条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实行校务公开。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合理性论证与咨询。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办学秩序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共同遵守。
          第四十六条 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 系(部)
          第四十七条 系(部)是学院的下属教学、学生管理单位。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十八条 系(部)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
          (三)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系(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和组织开展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
          (四)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管理制度制定本系(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系(部)教学工作,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教育管理,对本系(部)学生的奖惩、资助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本系(部)教职工的工作量核算和奖励津贴的分配;
          (八)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支配使用学院划拨的经费;
          (十)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系(部)的资产;
          (十一)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九条 系(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会议议题由系(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商定,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
          (二)系(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等重大教学改革事项;
          (四)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实验实习基地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人事聘用、进修、考核和奖惩;
          (六)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年度经费使用,津贴、奖金、学生奖助学金等分配评选方案,办学资源配置,科研、教学设备购置,大宗经费使用等问题;
          (八)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院党委、行政请示。
          第五十条 按照二级管理体制的要求,系(部)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自我规范、自我发展、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管理运行机制,切实行使教学、科研、管理一体化职能,成为具有相对独立和拥有相应自主权的办学主体。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五十一条 学院采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学历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积极争取适时举办本科层次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企业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
          第五十二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各项工作必须服从于育人工作,学院建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机制,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
          第五十三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的责任意识、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五十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要求,探索政府、学校、企业“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密切合作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学院有计划地实现图书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现代化,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验、实习、实训基地。
          第五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
    第二节 专业建设
          第五十八条 学院坚持专业设置与行业对接,以能力为本位,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
          第五十九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工学结合,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六十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为社会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创新发明、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节 文化传承
          第六十四条 学院坚持创新与传承的有机统一,结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围绕铁路办专业的特色,大力培育彰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特征的校园文化。
          第六十五条 校园文化建设传承铁路特色,坚持校企文化融通,充分发挥文化的辐射作用和育人功能。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向学院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的秩序与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七十条 学生在院内可以按照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院提倡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院勤工俭学、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七十三条 学员是指在本院学习,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七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对教职工依法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职称聘任制度,对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制度。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用制,教职工根据岗位聘任,获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工资、奖金、补贴,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九条 学院编制外用工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经费、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
          第八十条  学院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办学经费:
          (一)国家财政补助;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学院事业收入;
          (四)学院所属单位创收收入;
          (五)学院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收入;
          (六)社会捐资;
          (七)其他收入。
          第八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成立财经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二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如各种财产、债权等,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三条 学院建立规范的资产管理制度。分类登记,产权明晰。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院档案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八十六条  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中,以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教职工和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章 民主监督
          第八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院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一条 学院成立章程监督委员会,维护章程的权威,监督和保障章程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并经院长签发,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学院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九十三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院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九十四条 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任何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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