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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陕教政〔20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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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7-30 11:02:54   本站原创   人气:14065
来源:政策法规处(省教育综合改革办公室)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核准学院章程的请示》(陕财职院字〔2015〕3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省教育厅决定予以核准。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联系人:王洪飞       电话:029—88668805
          附件:《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7月29日
     

          附件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创建于1960年4月,其前身为陕西省财政学校,先后更名为陕西省统计财经学校、陕西省财政会计学校、陕西省统计财金学校、陕西省财经学校等,1986年由西安迁建咸阳。2001年9月独立升格改制为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7月正式由陕西省财政厅划转陕西省教育厅管理。
          学院秉承“博学、慎思、诚朴、笃行”的校训,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立足陕西,面向全国,依托会计行业,面向三大产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人才需求,为社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了大批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形成了“团结、严谨、勤奋、奉献”的优良校风和“实训与理论相融并进、岗位与课堂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为将学院建设成为陕西财经领域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陕西财税干部培训基地、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会计工作能力训练与认证基地、财经类高职学生就业创业培训基地,实现“省内一流,行业著名”的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中文名称: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陕财职院。英文译名:Shaanxi technical college of finance & economics。
          第二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林路1号。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可以重新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以培养思想品德高尚、实践能力过硬、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财经人才为根本任务,坚持“做人做事先做人,德能并重德为先”的育人理念和“认知、养成、技术、技能”的育人重点,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五条 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办学体制机制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持续提高办学质量,努力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及学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院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陕西省教育厅主管。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拟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评聘教职工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八)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
          (九)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工学结合的校内外实训基地;
          (十)依法开展与境内外机构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一)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三)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八)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九)依法接受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报省政府核定。
          第十二条 学院教育形式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以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为辅,同时积极拓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高等职业教育的修业年限为三年制和五年制,中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的修业年限实行二至三年和短期教育相结合的学制。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拟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形成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专业体系。学院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设置课程。
          第十六条 学院依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断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和能力培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面向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一线,为区域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强技能”的技术技能型财经人才。
          第十七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等活动。
          第十八条 学院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及评价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深化产教融合,开展校企合作与合作办学,积极推动学术进步与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二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的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赋予其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院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打造专业品牌,彰显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分工协助、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院长专题办公会,研究处理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组织落实学院党委有关决定。分管院领导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院长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和院务公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行政、教学、学管、后勤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职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院对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系(部)、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中心、实验室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系(部)根据学院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制定系(部)建设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生管理等活动;
          (三)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设置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管理;
          (五)管理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中心、实验室等)的职权参照学院系(部)执行。
          第三十四条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系(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系(部)副主任协助系(部)主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党支部(总支)主要职权与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作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其章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节 群众组织、民主党派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院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或劳动合同制,并进行考核、奖惩与管理。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行业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或劳动合同制。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收入分配办法。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和晋升;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学院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除履行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四)坚守道德良知,追求学术理想,维护社会道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学院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行为世范、立德树人,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型财经人才。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院维护离休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在院内外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七)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秩序与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协作;引导学生不断提高伦理道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修养,养成遵规守纪、明礼守信、自强自立、知恩感恩、珍爱生命、尊重人权、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为学院争得荣誉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院创造条件,加强省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团结与合作,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发扬母校的光荣传统和优良学风,鼓励校友为母校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实行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及财经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独立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六十三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权。
          第六十四条 学院应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管理责任,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推动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八章 校庆、校风、校训
          第六十六条 学院确定每年的10月18日为校庆日。
          校风:团结、严谨、勤奋、奉献
          校训:博学、慎思、诚朴、笃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制定,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议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陕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学院发布。
          第六十八条 学院章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学院对章程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十九条 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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