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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西安外国语大学章程》的通知

陕教政〔20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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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0-16 10:00:28   本站原创   人气:6939
来源:政策法规处(省教育综合改革办公室)
    西安外国语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报送我厅核准的《西安外国语大学章程》,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施行。
          联系人:王洪飞
          电 话:029—88668805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9月23日

    西安外国语大学章程
     
    序言
          西安外国语大学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4所外语院校之一,是西北地区唯一的一所主要外语语种齐全的普通高等学校。1951年,经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由兰州大学文学院俄文系、西北大学外国语文系俄文组、俄文专修科合并组建了西安外国语大学的前身—西北俄文专科学校。1952年,中共西北局党校俄文班并入西北俄文专科学校,学校开始招生。1958年更名为西安外国语学院。1979年开始招收研究生,198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正式成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西安外国语大学。2011年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列为“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2013年7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2014年9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设立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学校秉承“爱国、勤奋、博学、创新”的校训,坚持走开放式、国际化办学道路,立足陕西、服务西北、辐射全国、面向世界,育人为本,经过6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实现了由单科外语院校向以外语教育和人文学科为主体,社会学科、管理学科和理学学科协调发展的多学科外国语大学的转变,成为国家西部重要的外语人才培养基地,在西北地区外语教育和研究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西安外国语大学,中文缩略名为:西外大、西外。英文名称:Xi’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英文缩略名为:XISU。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办长安南路437号。
          学校设长安、雁塔、振华和雅荷四个校区,长安校区和雁塔校区为主校区。长安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文苑南路,雁塔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办长安南路437号,振华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振华北路4号,雅荷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一路1号。
          第三条 西安外国语大学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五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核拨学校教育经费,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学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知识传播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办学理念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特色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教育改革与创新,大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学校综合竞争力,努力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为国家特别是西部地区培养更多具备全球化视野、跨文化沟通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化人才。
          第十条 学校坚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和国际地位。
          第十一条 学校以专业外语教育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为特色,并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的办学条件,积极调整和增设新的学科。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师生从事科学研究,推进知识创新,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行主辅修制、双学位制和弹性学制等制度,完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审议确定学校的章程、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五)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和做好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学校党委会出席人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决议经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节 校长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合作与交流,拟定学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校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教职工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七)组织拟定和修订学校章程,章程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八)履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研究和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基本形式。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一般有校长、副书记、副校长、总会计师。监察室主任列席,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长办公会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校长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长依法管理学校财经工作,负责保证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行政职能。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单位,为教学、科研、管理提供服务支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第三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系)、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系)党总支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系)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系)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三)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教学改革,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四)教育和管理本院学生,提出学生奖惩意见;
          (五)经校长授权,聘用本院教师及工作人员;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院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推荐本院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的职权参照学院(系)执行。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该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制度和措施等;
          (三)提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与学术发展相关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议由上述委员会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
          (四)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五)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六)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七)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八)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九)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包括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学位授予等事务,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和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二)经上级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三)批准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四)按学科设立或撤销学位分委员会,指导学位分委员会的工作;
          (五)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
          (六)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宜;
          (七)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八)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负责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事务,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各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称号等教学奖励;  
          (六)审定各类教学改革项目及其管理办法;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系)和教学科研机构依据学校规定设立相应的学术组织。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规定,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在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各种非常设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工作内容和职责等,须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根据其不同性质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该单位或组织的章程运行管理,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三)对教学辅助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四)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与自身情况相应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获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工资、奖酬金、福利待遇;
          (四)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五)获得与工作业绩相应的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的秩序与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履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国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服务社会。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和科研人员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提出申诉;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校规校纪,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合同约定偿还助学贷款;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四)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五)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相应规定;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七)适应国家建设需要,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就业;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支持其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五十四条 校友是指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进修生、各国留学生等以及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组织成立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会。
          校友会是从事校友联谊合作的群众性团体,是母校与校友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校友会的宗旨:加强学校与社会、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合作与友谊;凭借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宣传学校,继承和发扬学校的 优良传统和校风,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建设贡献力量。校友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章 资产、经费与财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政府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投入。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各项:

    (一)      国家财政拨款;

    (二)      上级补助收入;

    (三)      事业收入;

    (四)      经营收入;

    (五)      附属单位缴款;

    (六)      社会捐资;

    (七)      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通过合法途径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体系,保证学校资产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对学校各类综合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改革,接受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训校名校徽校庆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爱国、勤奋、博学、创新”。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中文校名注册字体为毛体字。
          图示: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设计采用欧美“骑士文化”特征的盾牌形状,中心底纹是共色点构成的地球图案,代表世界文化交流,在底纹图案设汉字校名和英文校名缩写,并有阿拉伯数字的建校年号“1952”,加红色图边;外圈由英文校名全称组成具有放射性的装饰环;在校徽顶部红色弧形带上设有毛体字校名全称,下角饰五角星和卷叶纹,颜色采用红、黄、蓝、白色。
          图示: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发布。章程的补充、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依据规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等重大变化。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学校应重新发布章程。
          第七十条 本章程规定中与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办和投诉。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西安外国语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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