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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章程》的通知

陕教政〔20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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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0-13 10:58:48   本站原创   人气:8815
来源:政策法规处(省教育综合改革办公室)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报送我厅核准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章程》,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施行。
          联系人:王洪飞       电话:88668805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11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章程
    序 言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办学历史源远流长。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创办于1895年的北洋大学。在1956年全国高等院校院系调整时,由原东北工学院、西北工学院、青岛工学院、苏南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的土木、建筑系(科)整建制合并而成,时名西安建筑工程学院。并校初期,学校隶属原国家建筑工程部,1956年7月划归原冶金工业部管理,1998年划转陕西省人民政府,实行“中省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1959年、1963年,学校先后易名为“西安冶金学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1994年更名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学校积淀了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史上最早的一批土木、建筑、市政类学科之精华,现已发展成为以土木建筑、环境市政、材料冶金及相关学科为特色,以工程技术学科为主体,文、理、经、管、艺、法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是我国著名的土木建筑“老八校”和原冶金部重点大学,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设高校,中共陕西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陕西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中文简称“西安建大”、“西建大”;英文名称:‘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英文简写:‘XAUAT’。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3号。现有雁塔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3号,邮编:710055)和草堂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草堂寺景区草寺东路,邮编:710311)。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校训是“自强、笃实、求源、创新”;校风是“为人诚实、基础扎实、作风朴实、工作踏实”。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传承文明、开创未来、育材兴国、科技富民”为办学宗旨,以“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开放办学”为办学理念,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国际知名国内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与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并进行监督管理;
          (五)评估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并逐步增长;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投入;
          (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办学秩序与环境,保障学校正常运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三)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以及行业发展需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服务;
          (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五)积极改善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六)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合作办学、教育培训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探索各种人才培养模式和办学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的学业与学位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学业证书及相应学历证明,向学生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依法向有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强化土木建筑、环境市政、材料冶金及相关学科特色,强化工程技术学科优势,鼓励发展基础学科,鼓励学科交叉融合,积极发展哲学与社会科学,形成特色鲜明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和联合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人才培养、教学管理、教学条件和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质量监测、督导与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速创新团队培养,强化高水平科研基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学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
          第二十条 学校尊重和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保护知识产权,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完善创新机制,激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面向国家经济社会以及行业发展需要,发挥人才学科优势和智库作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进步、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积极营造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章 体制、机制与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维护校园稳定和谐及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委员会职权。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按照党委常委会会议事规则研究和决策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等工作机构,赋予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节
     

          第二十八条
     校长依法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及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定决议。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依照其章程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授予等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其章程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对教职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根据其章程和学校有关规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在学院(系)和有关单位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有关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审议。校长定期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节
     群众组织与民主党派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共青团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分别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六节
     机构设置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依法独立自主设置、变更或撤销管理、服务机构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责。各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和规章,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附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运营与管理。

    第七节
    学院(系)及其管理体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若干学院(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院(系)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系)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根据学校规定,学院(系)行使的职权主要有:制定学院(系)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活动;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学院(系)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财经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与资产,并接受学校的监督;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四十六条 学院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学院(系)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学院副院长(系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并对院长(主任)负责。
          第四十七条 学院(系)党委(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与保障监督作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负责学院(系)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学院(系)行政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自主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制度和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有关政策,实行教职员工离退休制度,维护离退休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并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主要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继续教育的各类学生等。
          第五十八条 学生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或资助;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学生除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和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中外交换生、进修生以及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资产、经费、财务及经营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本学校享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宽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集办学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高等院校财务制度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科学安排支出,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财经管理委员会。财经管理委员会是学校财务资产管理与资产经营的咨询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体系,保证学校资产安全。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募集管理各类捐赠资金,建立和健全相应管理办法,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教育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出资参股单位,依法对其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学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授权对外发布信息。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对学校建设发展、人才培养、外部关系等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提供咨询与指导,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广泛合作。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分会是学校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双半圆套圆图案,中间有“1895”字样和“教学主楼图案”,代表着学校办学与并校历史;外环上半圆为中文校名,下半圆为英文大写校名。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蓝底白星长方形旗帜,左侧印有学校校名标识。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是《高举着民族复兴的伟大旗帜》。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2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章程修订案按照章程审批程序核准后实施。
          第八十四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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