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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安康学院章程》的通知

陕教政〔20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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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0-11 16:38:25   本站原创   人气:5586
来源:政策法规处(省教育综合改革办公室)
    安康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院报送我厅核准的《安康学院章程》,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施行。
          联系人:王洪飞      电话:88668805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9月22日

     
    安康学院章程
     
    序   言
          安康学院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其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安康大学,1963年因国家经济困难停办,1978年8月恢复办学,1984年6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安康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陕西省安康农业学校、安康教育学院并入安康师范专科学校,2006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安康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秉承“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倡导敬业守正、严谨善导的教风,培育敏而好学、善思躬行的学风,树立锲而不舍、求真至善的校风,努力构建公正包容、自由创新的大学文化,逐步形成了“艰苦奋斗、勤奋进取、团结奉献”的安康学院精神。学校以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立足秦巴,服务基础教育、服务“三农”、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走地方化、应用型、开放式办学之路,以建设有特色、高品质的应用型本科院校为奋斗目标。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安康学院;学校英文名称:Ankang University。
          第二条 学校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92号。学校域名:aku.edu.cn。学校有两个校区,江南校区位于安康市育才路;江北校区位于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 学校属于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民事权利,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康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制度。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院系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围绕区域发展需求,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办学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
          第十三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努力拓展成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学校重视产学研合作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拟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学科(专业)涉及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设置学科专业。学校重视培育特色学科专业,努力建设结构合理、内涵丰富、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发展格局。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督导和教学评估制度,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以及质量评价机制,保证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保证稳定的教学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协同创新,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成果转化,为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学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依法保障学术自由。
          第十九条 学校重视地方文化的研究、传承与创新,不断丰富地方文化内涵。学校注重传统文化的研究和普及,大力促进文化发展繁荣。
    第四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一节 校党委
          第二十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组织——中国共产党安康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依法治校,维护学校稳定,带领全校师生推进学校发展;
          (二)审议确定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在学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校党委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会议是党委书记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党委会议的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党委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票决。党委会议的议事内容、程序和规则等,由校党委制定《安康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安康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最高行政负责人,由学校举办者任命,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组织招生、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对外合作交流;
          (四)拟订校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聘任和解聘教职员工,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依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给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职责及议事规则等,由学校制定《安康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规定。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副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和工作会议,处理学校事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学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术(科研)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及学科建设、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院系教授会章程;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专业设置以及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教学评估等有关教学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需要,对学校拟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以及拟向外推荐的教学、科研成果奖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
          (七)根据需要,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拟聘任的名誉(客座)教授以及拟向外推荐的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
          (八)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定,对教学、科研经费的预算和分配使用,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与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开展重大办学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九)制定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十)处理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重要事项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委员产生程序、负责人产生机制和运行规则等,由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基本精神,制定《安康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相关校领导、院长(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评定和授予学位,审议和处理有关学位工作的事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对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有关政策和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年度预决算报告;
          (二)审议学校章程以及有关教职工权益的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议学校发展规划以及重大建设方案;
          (四)审议表决内部收入分配等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五)听取和审议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六)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举行专门会议。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节 群众组织与民主党派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学校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节 董事会与校友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和监督机构,由地方政府代表、合作办学单位代表、杰出校友、关心学校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
          董事会对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监督学校办学行为,为学校争取办学资源,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广泛合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为校友服务,指导各地校友会工作,组织校友为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节 其他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党政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学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门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统筹协调有关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可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五章 学院 学系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调整学院和学系(以下简称院系)。院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院系的主要职权与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院系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对所办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进行监控;
          (三)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组织开展教风、学风建设;
          (六)负责院系人员、经费和资产的管理;
          (七)负责教职工考核和内部津贴分配;
          (八)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九)就院系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任与解聘、年度招生计划、师生奖惩等重要事项向学校提出建议;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院长(系主任)是院系行政负责人,对院系的教学、科研、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系主任)定期向院系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系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院长(系主任)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系设立党组织,院系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全面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四十条 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决策的最高形式。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是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院长(系主任)和党组织负责人商定,党政联席会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分别由院长(系主任)或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系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教职工队伍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财务预决算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院系设立教授会,教授会是院系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负责所在院系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重要事项的审议,并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或所在院系的委托,处理相关学术事项。其人员组成、职权与职责、运行规则、领导人产生方式等,由学校制定《安康学院院系教授会章程》规定。
          第四十二条 院系设立工会分会、团总支、学生会分会等组织,分别依照各自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并接受院系党组织和学校对应组织的领导、指导。
          第四十三条 依托院系设立的研究机构和对外服务机构,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岗位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工作、学习机会,公平获得职称、职务的评聘与晋升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提出异议和申诉;
          (七)依照政策规定享受薪酬、住房、医疗、保险等待遇;
          (八)学校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爱护学生,关心学生成长;
          (二)履行岗位职责,坚持终身学习;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秩序与利益;
          (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学校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建设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的师资队伍。
          第五十条 学校引导教师提高教学及学术水平,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绩效收入和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当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障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诉、控告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学校制定《安康学院教职工申诉条例》,明确教职工申诉的程序和受理机构。
    第七章 学生 学员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校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以及各类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申请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五) 知晓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办理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公开程序,切实保障学生平等享有各项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籍管理规定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爱护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维护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树立自信、自尊、自立、自强意识,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关爱他人、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的品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当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障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申诉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学校制定《安康学院学生申诉条例》,明确学生申诉的程序和受理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帮助。
          第六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一般两年举行一次,学生代表由各院系学生民主推选产生。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学校团委的指导。
          学校就有关学生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应有学生代表参与。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自主创业,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学生就业质量,为有志创业的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员是学校依法录取,并注册取得学籍的成人学历教育人员和参加学校短期培训的人员,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资产 经费 财务 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国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条 学校保护和合理利用校名及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吸引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捐赠,学校对捐赠资金建立专门账户管理,依照捐赠者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学、助学资金。
          学校加强经费管理,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校、院系两级经济责任制度,完善财务运行和监督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学校加强预决算管理,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训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一条 校训:笃学 尚行砺志 创新。
          第七十二条 校徽:校徽图案整体为圆形,中间为字母“A”演化的“展翅飞翔”,外套双圆,上方是校名“安康学院”,下方是学校的英文名。

          第七十三条 校旗:旗面为矩形,长宽比为3∶2,尺幅标准为240CM×160CM 和192CM×128CM;旗面中央居上为学校徽志和“安康学院”四个专体字及英文校名,旗面底色为蔚蓝色,学校徽志和校名为白色。
          第七十四条 校歌:《我们是明天的栋梁》。
          第七十五条 校庆日:10月2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后公布施行。
          第七十七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制度,学校制定的其他制度及其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章程可以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更名、分立、合并;
          (三)学校办学定位、管理体制等重要内容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该修订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理由,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章程制定部门修改,并依照本章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程序核准后重新公布。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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