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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教规范〔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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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7-31 17:46:30   转载   人气:7762
来源: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意见(2014—2020年)》与《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能力,省教育厅牵头、省学位委员会、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联合制订了《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工业与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18日

    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以下简称示范工作站)是落实我省《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实施意见、部署我省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提高我省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研究生就业创业能力,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示范工作站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学位委员会、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等部门组织实施,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建设,是校外研究生创新培养基地。为加强示范工作站建设,实施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及主要任务

    第三条      建设目标: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通过开展高校与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为主,兼顾高校与高校、高校与医院等事业单位的多种合作方式,探索构建研究生培养新模式,把示范工作站建设成为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基地。争取到2018年建成100个省级示范工作站,使之成为我省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试验基地,培养高层次急需人才的示范基地,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和文化建设的孵化基地。
          第四条      建设原则:
          (一)立足陕西、服务需求。高校要树立依托陕西、服务国家和地方的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观念,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强化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意识。
          (二)联合培养、优势互补。优化整合和充分发挥示范工作站各合作单位在人才队伍、科学技术、实验场地、仪器设备、科研经费、信息资料等方面的优势资源,联合培养服务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三)形式多样、注重实效。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以校企、校所为主,兼顾校校、高校与医院等事业单位的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形成富有创意、成效显著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科学运行模式。
          (四)互利互惠、共同发展。通过多种形式的产学、产教合作,进一步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优化研究生的能力结构,增强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设站单位的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技术研发等能力;扩大高校对外办学思路,在为国家和我省培养高层次急需人才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第五条      主要任务:
          (一)人才培养:为进站高校构筑研究生科研实践创新平台,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创新力;为设站企业、科研院所及医院等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开展技术人员培训等;通过与进站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提升设站高校的人才培养能力和学科建设水平。
          (二)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针对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医院等设站单位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攻关需求,采用课题需求驱动的方式,通过示范工作站,依托进站高校导师与研究生团队,联合开展基础研究与科技难题攻关,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研究课题,提升设站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或新产品开发能力,提高进站高校研究生团队的科技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评审办法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示范工作站的申报以应用型与急需发展学科方向为主,侧重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是支柱产业发展所急需的重点领域。
          (二)示范工作站由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联合国有或民营企业、科研院所、国家及省部级事业单位、其他高校共同申报。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为示范工作站的进站单位,国有或民营企业、科研院所、国家省部级事业单位、其他高校为示范工作站的设站单位。
          (三)合作申报双方已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站或基地,并且建设与运行的成效显著。
          (四)设站单位作为示范工作站的建设主体,其主体所在地以省内为主、省外为辅。设站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 国有或民营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具有技术创新的迫切需求和明确的产品研发方向;具有省部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或具有相关技术研发实验条件;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研发队伍;具有保障示范工作站正常运行的专项经费。
          2. 科研院所:合作学科(方向)具有明确科研方向,具有技术创新的迫切需求;建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具有省部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与工程中心,或具有相关技术研发实验条件;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研发队伍;具有保障示范工作站正常运行的专项经费。
          3. 事业单位:包括医院、法院、检察院等国家及省部级事业单位,合作学科(方向)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与迫切的研发需求,具有较高水平的指导队伍,具有相关的研究条件,具有保障示范工作站正常运行的专项经费。
          4. 高校:合作学科(方向)没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但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迫切的研发需求,具有较高水平的指导队伍,具有相关科研条件,具有保障示范工作站正常运行的专项经费。
          (五)进站高校应具备如下条件:
          1. 合作学科(方向)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具有支持本校研究生团队及其导师进站工作的政策、制度、经费;
          2. 合作学科(方向)应是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学科,或拥有国家或省(部)级实验室及工程中心;
          3. 合作学科(方向)具有能胜任研发任务的研究生团队及指导教师,并具有开展产教、产学合作的丰富经验。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示范工作站是对申报单位已建成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站或基地的择优遴选。进站高校作为申报主体联合设站单位填写《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申报表》,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二)省教育厅设立示范工作站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示范工作站的设站评审与遴选,采用材料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专家评审与遴选意见。遴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学位委员会、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审定批准。
          第八条 经批准成立的示范工作站统一命名为“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并授牌,该标牌挂在设站单位。
          第九条 示范工作站的有效期为每三年一个周期, 定期检查评估与期满考核合格者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挂牌。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省教育厅是全省示范工作站的主管部门,会同省学位委员会、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等部门,负责示范工作站的相关政策的制定、重要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站的批准与考核等工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示范工作站的申报、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是示范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应发起成立由合作双方共同参与的示范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和进站高校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设站单位与进站高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示范工作站的管理办法与发展计划、落实课题研究经费、遴选指导教师与研究生、保障进站导师与研究生必备的科研与生活条件,为在站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提供不低于每人每月800元、500元的生活补助,为在站研究生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示范工作站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对获批的示范工作站的联合建设单位,在购置进口教学及科研设备等方面享受有关教学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先将示范工作站研发项目列入省厅级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推荐申报省厅级各类科技奖励;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工作站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示范工作站的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实行双导师制,共同负责进站研究生的科研与学位论文指导工作。进站高校在设站单位内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充实导师队伍,优化队伍结构。
          第十四条 鼓励进站高校教师积极进入工作站工作,进站高校应将进站指导研究生与参与课题研发纳入教师个人绩效考核与评优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 进站高校研究生在站工作取得的知识产权归进站高校与设站单位双方共同拥有,申报科技奖励与专利或产生经济效益时,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示范工作站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自筹,专款专用,并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经费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14年6月20日起实施,2019年6月1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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