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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

陕教师〔20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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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9-10 16:56:59   本站原创   人气:26916
来源:师资与师范教育处
    各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教育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大力推进我省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全面促进陕西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西部教育强省为目标,遵循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大力实施骨干带动战略,初步构建起具有陕西特色的三级三类基础教育骨干教师体系,形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骨干教师队伍和优秀教师群体,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并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为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优质师资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涵盖省、市、县三级,包括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三类骨干在内的分级分类骨干教师体系,初步形成遴选与培养、管理与使用一体化的骨干教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造就一支能够在推动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基础教育质量中发挥带头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进而带动全省基础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主要任务。
          1.按照全省基础教育教师总数2.5%的比例,建立一支10000人左右的省级骨干教师队伍。省级三类骨干教师分别命名为“陕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陕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陕西省中小学教学能手”。其中,省级教学名师500名,每两年遴选培养125名;省级学科带头人3000名,每两年遴选培养750名;省级教学能手6500名,每年遴选培养800名左右。
          2.按照所在市基础教育教师总数5%左右的比例,在全省建立一支2万人的市级骨干教师队伍。市级三类骨干教师分别命名为本市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
          3.按照所在县基础教育教师总数10%的比例,在全省建立一支4万人左右的县级骨干教师队伍。县级三类骨干教师分别命名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 原则上每轮次和十年内遴选培养的县级三类骨干分别各占总数的5%、30%、65%。
          三、实施办法
          (一)实施时间。
    骨干体系建设的实施时间为2013年1月——2020年12月。其中,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认定每两年组织一次,教学能手的选拔认定按年度组织推进。
          (二)实施范围。骨干体系建设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基础教育系统的在职一线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等的在职教师。
          (三)实施机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共同培养使用的原则,省级骨干教师的选拔认定、培养培训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支持配合;市级骨干教师的选拔认定、培养培训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级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支持配合;县级骨干教师的选拔认定、培养培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县级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实施方案。省级三类骨干教师的选拔认定、培养培训和管理使用,分别按《陕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选拔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选拔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中小学教学能手选拔和管理办法》执行,并据此下达年度实施方案。各市、县依据省上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分别制定本市、本县三类骨干教师的选拔认定、培养培训和管理使用办法并逐级上报审批。
          (五)递进规则。按照逐级递进原则,各级各类骨干教师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选拔、培养和认定,凡进入同一级上一类别骨干序列培养的教师,原则上应从已获得同一级下一类别骨干教师称号的人员中推荐产生;凡进入高一级同一类别骨干序列培养的教师,原则上应从已获得低一级同一类别骨干教师称号的人员中推荐产生;对教学业绩特别突出并符合破格条件者,可通过破格程序越级跨类认定。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均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重新考核认定一次,不搞终身制。
          (六)过渡办法。为保证我省骨干教师新老人员的平稳过渡和新旧体系的有效衔接,凡在2011年已经被认定或推荐为省级教学能手或进入省级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培养序列的教师,可按现行管理办法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骨干教师体系;凡近三年已组织实施过骨干教师体系建设的市县,可制定相应的过渡办法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平稳过渡到统一后的骨干教师体系;凡近五年已获得高一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的教师,可按照相应程序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同级同类骨干教师序列继续培养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骨干教师是我省基础教育师资队伍中的优秀群体和核心力量,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我省骨干教师体系建设,对于带动我省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骨干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本意见上来,宣传动员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到骨干体系建设中来,增强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营造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扎实推进骨干体系建设工作。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教育厅会同省人社厅成立“陕西省中小学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全省骨干体系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好辖区内的骨干体系建设计划。各级各类学校要抓住机遇认真做好骨干教师的遴选、推荐和培训工作,真正评选出教育教学中的优秀者。
          (三)经费保障。省级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设立骨干体系建设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支持省级骨干体系建设。各市、县要为本级骨干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把骨干体系建设经费列入教师队伍建设年度预算的重要内容,逐年加大对骨干教师培训的投入力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积极鼓励培养对象参加骨干教师的培养与研修活动。
          (四)制度建设。省、市、县要建立健全骨干体系建设的领导责任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骨干体系建设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把建设成效纳入对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校长的年度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制定同级三类骨干教师的管理办法、评选标准和考核指标,建立骨干教师的注册制度、档案制度、证书制度、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将年度考评、任期考核与骨干教师的发展目标、职务晋升、岗位聘用、业绩考核、表彰奖励等有机结合起来。
          (五)支持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本级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制度,坚持每位骨干教师每五年接受不低于360学时的在职培训。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专家服务体系,强化对骨干教师的专业指导。要切实加强省、市、县三级培训基地建设,统筹利用好培训、教研、电教等有效资源,不断提升骨干教师的培训能力和水平。要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和培养对象联系制度,定期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支持他们研究教育教学思想和总结实践教学经验,帮助他们解决培养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加大优秀骨干教师的评优表彰和绩效考核奖励力度,特别要大力表彰奖励对农村义务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骨干教师,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附件:
          1.   《陕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选拔和管理办法》
          2.   《陕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选拔和管理办法》
          3.   《陕西省中小学教学能手选拔和管理办法》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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