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厅文件 » 教育厅文件

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打印  
    标  题: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11-7026
  • 发文字号:陕教发〔2011〕35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
  • 公文时效:有效
  • 成文日期:2011-08-31
  • 发布日期:2011-08-31 16:46:26
  • 类  别:发展规划
  • 浏览次数:83701
    各市(区)教育局: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0〕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政发〔2010〕5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高峰     电话:029—87338585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幼儿园中,应因地制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
          第四条 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五条 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三、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四、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
          (一)6班(2轨),180人;
          (二)9班(3轨),270人;
          (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人数: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七条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公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园舍建设标准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幼儿园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城镇幼儿园不应低于二级指标。建设用地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宜一次性征用。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见表1。

    表1  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表

          第八条 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要求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有关园舍标准,参见附件1。
          第九条 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
          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园长室、总务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兼陈列室、保健及观察室、晨检兼接送室、教师值班室、配电间、网络控制室、活动器械储藏室、总务储藏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
          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教职工餐厅、开水及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洗衣房及其它生活用房等。
          第十条 幼儿园应有适合幼儿使用、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包括盥洗卫生用具、桌椅、玩具架,必要的乐器、电教设备。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与实践书籍和教师用书、教学图片、音带、幼儿操作材料和幼儿图书等,并定期更新、补充。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教玩具应按《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标准基本配齐。室外大型玩具至少能保证两个班同时使用。有一定数量的自制玩具。教玩具使用率高。有关教玩具配备,参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按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全日制幼儿园原则上每班配备保教人员不少于3名(两教一保);寄宿制幼儿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配一名保育员。
    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 园长应符合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及以上学历,一般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幼儿园教师应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六条 幼儿园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伙食费应建立专帐,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收支平衡,严禁克扣幼儿伙食,账目定期向家长公布。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科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安排,及时总结和报告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后勤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要求,制定重大及突发事故预防应急预案,组织教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增强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如确实需要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应严格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配备校车,对驾驶员资质严格把关,并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确保幼儿安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卫生保健部门做好幼儿定期体检、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食堂严禁承包经营。应为幼儿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搭配合理、营养足量。教职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关注个体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按照学期、月、周和日科学地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根据幼儿年龄特征和季节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各种活动。
          加强保教研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以园为本的保教研究制度,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保育和教育研究活动。加强教师间的学习与交流,做好备课、听课和评课等工作。 园长、分管保教工作的副园长要深入班级指导保教工作。
          第二十五 幼儿园应加强与幼儿家庭的联系,建立教师与家长间的教育伙伴关系,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认真分析、吸收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密切同社区及村镇的联系与合作,开发和利用周边环境中的教育资源,整合课程,有目的、有计划开展各项教育活动,拓展幼儿成长空间。
          第二十六条 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班),边远贫苦地区的各类流动幼儿园(班)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附件:1.   幼儿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2.   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
     

    扫一扫分享本页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