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厅属中等专业学校、厅属事业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1号)转发你们,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省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21号)
省级各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办法,增加基金收入,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省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加省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自2010年1月1日起,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由22%调整为2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保持8%不变。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后,按国家政策统一进行规范。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