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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陕教民〔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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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2-23 00:00:00   人气:22168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教育部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式样进行了修订,并已重新印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要求,经研究,省教育厅决定对全省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依法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颁发。
          二、2010年5月1日前,全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批准正式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换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根据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对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权限明确如下:
          (一)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由教育部颁发办学许可证。《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生效之日5年内,经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通过的独立学院由教育部换发办学许可证;考察验收前由省教育厅发放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省教育厅负责换证。
          (三)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各市教育局负责换证。办学地址在西安、宝鸡、安康、商洛等地,经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委托当地市教育局代管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换证工作,由当地市级教育局负责,并将结果报省教育厅,经审核合格者由省教育厅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其他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换证工作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
          三、修订后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填写要求如下:
          1.名称:审批机关审批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备案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门牌号码)。
          3.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5.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
          6.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如幼儿园可填写为:学前教育、幼儿园、全日制)。
          7.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9.有效期限:自审批机关发证之日起计算。
          10.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1.年度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
          12.编号:15位数。
          第1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为教育部,“1”为陕西省。
          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2-3位数省级,2-5位数市地级,2-7位数县级。
          第8位数为学校类型代码,“0”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1”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小学,“6”幼儿园,“7”培训学校,“8”其他。
          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
          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0”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1“为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如161010260000010为例。按照数字排序第一位数1为陕西省;第2-7位数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第8位数6为幼儿园;第9-14位数000001为学校排序;第15位数0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四、修订后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启用,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至2010年4月30日一律停止使用。换发新证的民办学校必须交回旧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
          五、各市(区)教育局在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核对本市(区)内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数量,认真组织填写《民办学校备案表》(附件2)、《各市(区)教育局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表》(附件3),并于2010年3月底前送我厅民办教育处,届时省教育厅将按各市教育局核定的数量下发修订后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各市在完成换证工作后,要将有关内容公布在各市教育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中,以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市(区)教育局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可结合2009年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对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换证的专项检查,明确学校的举办者及其出资情况、是否要求合理回报,掌握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及其备案情况,了解学校的财务状况和办学情况等。
          要按照管理权限,理顺管理体制,依法查处和纠正越权审批学校、越权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经检查评估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或办学层次和类型不属于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民办学校,经清理后及时移交上一级或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由法定的审批部门负责其换证工作。
          七、各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校名”的规定,对本辖区内的民办学校的办学内容、类型和层次进行核查,凡与审批不一致的,要通过这次换证予以规范,并按审批权限移交。凡未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XX培训(进修、专修)学院”的名称。凡利用同一办学资源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两个以上的民办学校暂缓换证。
          八、各市(区)教育局要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学校,依法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暂缓换证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因债务问题或其他原因长期未开展办学活动未注销也未换证的民办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整改、暂缓换证,或依法移交、注销和撤销。
          九、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重要措施,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通过换证工作,以进一步督促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
          联系人:李梅  张世飞        电话:029—87347411
          附件:1.教育部组织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式样(正副本)
               2.民办学校备案表
               3.各市(区)教育局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表
               4.陕西省市、县(区)行政区划代码表
     

    陕西省教育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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