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教育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三次预警通知》(教体艺厅〔2009〕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教明电〔2009〕9号)精神,认真落实相关措施,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
联系人:省教育厅体卫艺处 张 亮 电话:029—8733864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三次预警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日